友邦附加天惠意外医药补偿医疗保险
2014-11-03 12:07:3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友邦附加天惠意外医药补偿医疗保险
适用年龄:60天至70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意外医药费报销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主合同约定的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所致伤害而经医院进行必要治疗,本公司按其已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药费用扣除免赔额后的余额给付补偿金予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事故的最高医药给付,以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五为最高限额。
若对于同一意外事故,被保险人根据主合同的约定可获得任何意外身故、烧伤及残疾保险金给付,本附加合同的免赔额为零。其他情况下,本附加合同的免赔额为一百元。
实际的医药费用以当地卫生局或当地政府核准的收费标准为限。给付范围包括医生诊断、处方、手术费、救护车费、住院费、药费、X 光检查、护理、医疗用品等在医院内支出的费用。
医生处方必须符合当地政府颁布的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劳保医疗人员药品报销范围的规定。若被保险人从其他社会福利机构、任何医疗健康意外保险给付取得补偿,本公司视剩余的部分为被保险人已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药费用。
友邦附加天惠意外医药补偿医疗保险
第一条 附加合同的订立和构成
《友邦附加天惠意外医药补偿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本附加合同条款与主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
若本附加合同的承保事项未在保险单上载明或批注,则本附加合同不产生效力。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主合同约定的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所致伤害而经医院进行必要治疗,本公司按其已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药费用扣除免赔额后的余额给付补偿金予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事故的最高医药给付,以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五为最高限额。
若对于同一意外事故,被保险人根据主合同的约定可获得任何意外身故、烧伤及残疾保险金给付,本附加合同的免赔额为零。其他情况下,本附加合同的免赔额为一百元。
实际的医药费用以当地卫生局或当地政府核准的收费标准为限。给付范围包括医生诊断、处方、手术费、救护车费、住院费、药费、X光检查、护理、医疗用品等在医院内支出的费用。
医生处方必须符合当地政府颁布的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劳保医疗人员药品报销范围的规定。若被保险人从其他社会福利机构、任何医疗健康意外保险给付取得补偿,本公司视剩余的部分为被保险人已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药费用。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的医药费用,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 牙齿修复、牙齿整形;
(2) 视力矫正;
(3) 美容手术及一般理疗;
(4) 脊椎间盘突出症;
(5) 先天性疾病和先天性畸形;
(6) 主合同所列各项责任免除。
第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若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则以主合同的生效时日为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时日。
若投保人于主合同有效期内申请附加本附加合同并支付应付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后,则本附加合同生效,生效时日以批注所载的生效时日为准。
第五条 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效力即时终止:
(1)主合同效力终止;
(2)投保人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向本公司申请解除合同;
(3)本附加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第六条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意外医药费用补偿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完整的门、急诊病历卡;
(3)出院小结(若发生住院);
(4)医疗正式收据;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发生医药费用并提出保险金申请后,应向本公司递交医院所签发的医药费原始收据。当赔付金额未达实际发生医药费用的全额时,申请人可书面向本公司申请发还收据原件。本公司��加盖印戳并注明已赔付金额后发还收据原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