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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附加金御良缘长期重大疾病保险

2014-11-03 12:04:3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信诚附加金御良缘长期重大疾病保险怎么样?

  信诚附加金御良缘长期重大疾病保险

  适用年龄:30天至55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重大疾病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届满后,并在65周岁前首次发生并被确诊患有一种或一种以

  上重大疾病(见附录1),我们将按我们同意受理理赔申请当日的投资单位价格计算您的主合同保单账户值,并按主合同保单账户值的2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8万元为上限。

  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90天为等待期。在等待期届满前,若被保险人发生并被确诊患有重大疾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注2)导致重大疾病的,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信诚附加「金御良缘」长期重大��病保险

  (信诚[2009]260 号,2009年9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保 险 合 同 的 构 成

  1 《信诚附加「金御良缘」长期重大疾病保险》(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只能附加 于《信诚「金御良缘」投资连结保险》(以下简称主合同)。

  主合同的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的条款与本附加合同冲突时,以本附 加合同为准。

  投保年龄 2 您可为与您具有保险利益的、且出生满30天至55周岁(注1)的人士(以下简 称被保险人)投保本附加合同。

  保 险 责 任 的 开 始

  3 本附加合同须与主合同同时投保,主合同的保险责任开始条款适用本附加合同。

  保险期间 4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至本附加合同约定终止时止,且 终止日不能超过被保险人满 65周岁当日。

  保险责任 5 在本附加合同的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届满后,并在 65 周岁前首次发生并被确诊患有一种或一种以

  上重大疾病(见附录 1),我们将按我们同意受理理赔申请当日的投资单位价格 计算您的主合同保单账户值,并按主合同保单账户值的 2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金,给付后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8 万元 为上限。

  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 90天为等待期 。在等待期届满前,若被保险人发生并 被确诊患有重大疾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注2)导致重大疾病的,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除外责任 6 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您故意造成的;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注3);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注4)、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注5),或驾驶无有 效行驶证(注6)的机动车(注 7);

  (5)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注8);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遗传性疾病(注9),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注10)。 受益人 7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如何申请理赔 8 申领重大疾病保险金时,应向我们提供下列文件: (1) 理赔申请书;

  (2) 保险合同;

  (3) 被保险人身份证明文件;

  (4) 医院(注11)诊断证明文件(包括:完整的门诊及急诊病历、出院小结); (5) 病理组织检查报告及相关的检查检验报告;

  (6) 您、被保险人、受益人与其他权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合 同 效 力 的 终 止

  9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1) 主合同效力终止;

  (2)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3) 因所依附的主合同或本附加合同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附录1 重大疾病名称和疾病定��

  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是指以下列出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下列重大疾病的 疾病定义是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联合制定的首部重大疾病保险 的疾病定义。

  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疾病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应当由专科医生(见注12)明 确诊断。

  恶性肿瘤 1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 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 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 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