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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生附加真情呵护母婴疾病保险

2014-11-03 11:53:2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日零时起开始生效。 若您于主合同有效期内申请本附加合同,我们将签发保险单批注作为本附加合同成立的标 志。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自我们收到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批注的次日 零时起开始生效。

  本附加合同的成立日、生效日均载明于保险单或保险单批注上。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我们自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九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未发生保险金给付,您在犹豫期后请出具下列文件申请解除本附 加合同: 一、保险合同; 二、解除合同申请书; 三、您的身份证明。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 内,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十条 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一、主合同解除、期满、终止或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 二、您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三、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四、主合同或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时,除本附加合同已列明的处理方式外,其他情况应按投保人解除合同 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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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保险金申请

  第十一条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母婴健康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 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除母婴健康保险金以外的其他保险金的诉讼时 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二条 保险金申请 一、身故保险金

  在申请身故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 明;

  3.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或资料。

  二、高残保险金 在申请高残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由我们认可的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

  3.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或资料。

  三、母婴健康保险金 在申请母婴健康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病历、病理、血液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诊 断证明文件;

  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或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或资料。

  第六章 一般条款

  第十三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附加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附加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附加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 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 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 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 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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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附加合同 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附加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附加合同;发生保险 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条规定的附加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 本附加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我们不得解除附加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 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四条 年龄确定及错误处理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以法定证件载明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周岁年龄。您在申请投保时,应按 被保险人的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