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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附加学生儿童住院费用医疗保险

2014-11-03 11:04:0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百年附加学生儿童住院费用医疗保险怎么样?

  百年附加学生儿童住院费用医疗保险

  适用年龄:18周岁至60周岁

  产品险种:少儿保险

  意外保障 住院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疾病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住院诊疗,对被保险人累计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超过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的部分,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其中,等待期、免赔额、给付比例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若被�保险人已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或给付,本公司对剩余未获补偿或给付的部分按上述规定给付保险金。

  等待期指本合同生效后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一段期间。等待期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起算。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疾病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为被保险人续保的,则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至出院之日止,但最长不超过30日。

  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百年附加学生儿童住院费用医疗保险条款

  (2009年9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百年附加学生儿童住院费用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副本、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与本公司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时,则以正本为准。

  第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如果本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本合同成立及生效日与主合同相同。如果投保人在主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本合同,本合同生效日以批注或附贴批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第三条 保险金额

  本合同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第四条 保险期间及续保

  本合同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自生效日零时开始起算。

  每年保险期间届满时,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可以续保。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疾病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住院诊疗,对被保险人累计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超过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的部分,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其中,等待期、免赔额、给付比例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若���保险人已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或给付,本公司对剩余未获补偿或给付的部分按上述规定给付保险金。

  等待期指本合同生效后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一段期间。等待期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起算。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疾病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为被保险人续保的,则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至出院之日止,但最长不超过30日。

  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六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杀、斗欧或故意自伤;

  3、被保险人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患艾滋病或其他性病期间;

  6、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或服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