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年附加学生儿童住院费用医疗保险
2014-11-03 11:04:0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3、本公司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4、本公司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申请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三条 诉讼时效
申请人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四条 职业或工种变更
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工种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于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或工种分类其危险程度降低时,本公司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按变更前后被保险人保险费差额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其危险程度增加时,本公司于接到通知后,自其职业或工种变更之日起,按变更前后被保险人保险费差额增收保险费。对于分期交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将按照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或者工种收取以后各期保险费。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或工种分类其危险程度增加,但未依前项约定通知本公司并交付增收的保险费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收保险费与应收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被保险人职业或工种变更之后在本公司拒保范围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十五条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1、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2、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法定有效身份证明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书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应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合同“第八条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投保人。
第十六条 合同效力终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合同效力终止:
(1)主合同解除、期满或效力终止;
(2)出现主合同或本合同内的其他约定终止的情况。
第十七条 与主合同不一致的解决
主合同的条款中与本合同相关的部分均为本合同的构成部分,若主合同与本合同的条款相抵触的,则以本合同的条款为准。
第十八条 地址变更
投保人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按本合同注明的最后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十九条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第二十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投保人于本合同生效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
1、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
(2)保险费交费凭证;
(3)解除合同申请书;
(4)投保人的法定有效身份证明。
2、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于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二十一条 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二条 释义
【本公司】指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系指本公司指定的医院,在无指定医院的县市地区选择医院时须经本公司同意且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但不包括:精神病院及专供康复、休养、戒毒、戒酒、护理、养老等非以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