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邦附加防癌II豁免保险费疾病保险
2014-11-03 10:22:2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友邦附加防癌II豁免保险费疾病保险
适用年龄:30天至55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豁免保费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主合同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恶性肿瘤,则本公司将在确诊日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在确诊日(若确诊日与保单周年日为同一日期)开始豁免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的应付保险费。获豁免的保险费被视为已支付,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仍然有效。
于豁免保险费期内,保险费获豁免的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条款、保险金额和付费年限不得变更。
友邦附加防癌II豁免保险费疾病保险
第一条 附加合同的订立和构成
《友邦附加防癌II豁免保险费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其所附加于的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
若本附加合同的承保事项未在保险单上载明或批注,则本附加合同不产生效力。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主合同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等待期(释义一)后首次发病(释义二),并被专���医生(释义三)确诊患有恶性肿瘤(释义四),则本公司将在确诊日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在确诊日(若确诊日与保单周年日为同一日期)开始豁免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的应付保险费。获豁免的保险费被视为已支付,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仍然有效。
于豁免保险费期内,保险费获豁免的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条款、保险金额和付费年限不得变更。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恶性肿瘤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2)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3)遗传性疾病(释义五),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释义六);
(4)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释义七)。
因上列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恶性肿瘤,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退费比例表》向投保人退还退费金额。
第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本附加合同须与主合同同时投保,并以主合同的生效日为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
第五条 投保年龄和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所承保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三十日至五十五岁。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主合同的付费年限减一年。
第六条 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效力即时终止:
(1)投保人于犹豫期内向本公司申请撤销本附加合同或于犹豫期后向本公司申请解除合同;
(2)主合同终止效力;
(3)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4)本附加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中止效力,且未按主合同条款中的相关约定办理效力恢复;
(5)本附加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效力。
第七条 保险费的支付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付费方式和付费日期均同主合同。
第八条 保险费率的调整
在本附加合同付费期内,若本附加合同费率的定价假设与实际经验相比有实质性的改变,则本公司保留提高或降低本附加合同保险费率之权利。保险费率的调整适用于本附加合同的所有被保险人或同一投保年龄和性别的所有被保险人。
本公司调整保险费率后,投保人需自调整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起按新的保险费率支付保险费,本公司对投保人已经支付的保险费不予追溯。
若本附加合同有保险费的调整,则本公司将书面通知投保人。
第九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
如投保人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按下表所载的退费比例计算的退费金额:
《退费比例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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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合同申请日至前次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月数 |
不同付费方式的退费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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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付 |
季付 |
半年付 |
年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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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足一个月 |
0% |
43% |
54% |
60% |
足一个月少于二个月 |
- |
22% |
43% |
54% |
足二个月少于三个月 |
- |
0% |
33% |
49% |
足三个月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