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附加旅行宝境外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2014-11-03 09:19:0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用。
7.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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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受益人的指定
本附加合同意外伤害或急性病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7.2 保险金转变为遗产的处理
若被保险人本人在领取保险金之前身故的,则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8.合同解除和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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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退保)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您可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您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时,您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解除合同申请书;
(2)保险合同;
(3)您的身份证明。
我们接到解除合同申请的次日零时起,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于收齐前述证明文件和资料后三十日内按以下约定退还相关费用:
(1)若您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前,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的,我们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您无息退还保险费;
(2)若您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后,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的,我们按接到您退保申请的次日到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的日数,依下表比例退还本附加合同已交的保险费:
退保申请的次日到保险期间届满时的日数 |
退费比例 |
150日以上,不满180日 4 |
40% |
120日以上,不满150日 3 |
30% |
90日以上,不满120日 2 |
20% |
不满90日 0 |
0% |
8.2 合同效力的终止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效力即行终止:
(一)您或我们解除本附加合同的;
(二)您或我们解除主合同的;
(三)主合同已经终止的;
(四)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合同效力终止的其他情形。
9.其他您应注意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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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争议的处理
本附加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由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方式处理:
(一)提交仲裁。由您与我们在投保书中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通过诉讼解决。以诉讼法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为管辖法院。
9.2 法律适用
本附加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一切争议,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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