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泰附加世纪星辰手术医疗保险
2014-10-29 10:10:3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成立、我们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或批单的次日零时起,本附加合同
生效,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载明于保险单或批单上。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生效日
为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1.3 投保年龄 本附加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投保年龄为出生满三十日至六十四周岁。
1.4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并载明于保险单或批单上。
1.5 续保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日之前,若我们未收到您不再继续投保主合同和本附加合同
的书面通知,则视作您申请续保,经我们审核同意后,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将延续一
年。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日之前,若经我们审核后不接受您的续保申请,我们将
书面通知您,本附加合同自保险期间届满日二十四时起终止。
对被保险人连续不间断投保的,可接受的续保年龄最高为六十九周岁。
进入续保的,则自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日次日零时起六十日内为续保合同交费宽
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我们将扣除
您欠缴的保险费。若宽限期届满后您仍未支付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保险事故发生后,您或被保险人未按本附加合同的要求及时通知我们,即不如实告知
保险事故的发生,导致我们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接受您的续保申请,我们有权对该续保
合同重新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决定是否解除该续保合同。如果我们认为需要解除该
续保合同的,我们对被保险人在该续保合同保险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
任,但向您全额退还您已支付的续保保险费。
1.6 保证续保 您连续投保本附加合同满三 年,可与主合同一起书面申请保证续保。经我们审核同
意,即进入保证续保。
进入保证续保后,我们不得因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而终止续保,也不能对保证续保后
发生的疾病作加费、特别约定或拒保等方式改变或免除我们应承担的保险责任。
对被保险人保证续保的,可接受的保证续保年龄最高为六十九周岁。
我们接受本附加合同保证续保后,若您中断投保,保证续保将自行终止。我们对保证
续保后中断投保本附加合同后又再次投保本附加合同的,将视为重新投保,您只能在
重新投保后连续投保本附加合同满三年后方可按本条前述约定再次申请保证续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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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分为六档(见附件一《保险金额档次表》),保险金额档次一旦
确定,在保险期间内将不能变更。本附加合同的档次不能超过主合同的档次。
您续保时可以申请变更续保保险期间内的保险金额档次,但须经我们审核同意,否则
以变更前的保险金额档次进行续保。
2.2 等待期 您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本附加合同时,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三十日内
(含第三十日)因主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以外的其它疾病住院手术7.1治疗的,或在本
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主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住院手
术治疗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以上所述三十日或一百八十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对等待期内发生的住院手术治疗及
与该住院视为同一次住院的手术治疗,无论其是否延续至等待期后,我们均不承担给
付保险金的责任。
续保或因意外伤害住院手术治疗的,无等待期。
2.3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手术医疗
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且在住院过
程中施行 《手术表》(附件三)中所列之手术的,我们根据保险单或批单上载明的保
险金额和手术等级按照《手术医疗保险金给付表》(附件二)给付手术医疗保险金。
手术医疗保险金可多次给付,但累计给付金额以保险单或批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为
限。
责任的延续 对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等待期后发生且延续至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
满日后三十日内的手术治疗,我们仍然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对自保险期间届满
日后第31日起的手术治疗不再承担保险责任。
对于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等待期后发生且延续至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
届满日后的手术治疗,如经我们审核后同意续保的或已进入保证续保的,则自保险期
间届满后第三十一日起的手术治疗,我们将其视作续保保险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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