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阳联合海外留学意外或疾病医疗费用补偿保险
2014-10-29 09:24:2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太阳联合海外留学意外或疾病医疗费用补偿保险
适用年龄:12周岁至50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医疗意外
保险期间内在海外留学期间,如被保险人因身体意外伤害或由突发疾病单独、直接引起并且是必要的,需海外就诊或经执业医师建议需作为住院病人海外入院治疗,且导致住院费用的疾病或症状应首次发生在保险合同生效30 天以后,保险人按其已经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费用补偿被保险人。
若被保险人从其他社会福利机构、任何医疗保险给付取得补偿,公司仅给付剩余的部分。保险人的给付限额以保险明细表上载明的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准。对于意外伤害或突发疾病门诊产生的费用,保险人承保的最高给付限额以保险单上载明的最高限额为准。保险人不承担保险明细表上列明的相应的免赔额/自负额。
保险人的给付范围包括:
1) 由执业医师以其专业知识进行或指示进行的医疗、手术、X 光、医院或看护治疗;及
2) 急救费用;及
3) 处于自然及良好状态的牙齿因意外伤害而产生的必要的治疗费用。
太阳联合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附加海外意外或疾病医疗费用补偿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附加合同经保险人同意附加于主合同。主合同一般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本附 加合同与主合同的任何条款不一致或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如果投保人同时申请主合同和本附加合同,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为主合同的生效日。如 果在主合同的保险期间申请本附加和同,在投保人缴付保费并且保险人同意接收后,本附加 合同立即生效。
本附加合同在下列情况发生时自动终止:1) 主合同效力终止;2) 投保人以书面方式通 知保险人终止本附加合同。
第二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保险期间内在海外留学期间,如被保险人因身体意外伤害或由突发疾病单独、直接引起并且 是必要的,需海外就诊或经执业医师建议需作为住院病人海外入院治疗,且导致住院费用的 疾病或症状应首次发生在保险合同生效30天以后,保险人按其已经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 实际费用补偿被保险人。
若被保险人从其他社会福利机构、任何医疗保险给付取得补偿,公司仅给付剩余的部分。
保险人的给付限额以保险明细表上载明的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准。对于 意外伤害或突发疾病门诊产生的费用,保险人承保的最高给付限额以保险单上载明的最高限 额为准。保险人不承担保险明细表上列明的相应的免赔额/自负额。
保险人的给付范围包括:
1)由执业医师以其专业知识进行或指示进行的医疗、手术、X光、医院或看护治疗; 及
2)急救费用;及
3)处于自然及良好状态的牙齿因意外伤害而产生的必要的治疗费用。
责任免除
第四条
主合同一般除外责任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的除外条款不一致 或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意外或疾病医疗费用的,保 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牙冠修复与牙桥修复;
(二)可从任何医疗或住院基金中得到给付的费用;
(三)为压力,焦虑,抑郁,紧张,情绪化,精神病或精神方面的问题或紊乱而进行 的治疗;
(四)为肥胖,减肥或增重而进行的治疗;
(五)持续性治疗的医疗费用,包括购买本保险之前已经开始使用的药物治疗;
(六)旅行的目的是为寻求医疗或治疗而发生的医疗费用;
(七)无生育能力,低生育力或帮助受孕手术;
(八)感染性病;
(九)采取诸如接种疫苗、包皮环切术、接种等类似预防性措施的费用;
(十)任何自然产生的状况、衰老退化现象以及渐进过程;
(十一)返回在境内住所后发生的医疗、住院或牙科费用;或者在保单失效后的意外 伤害或疾病复发
(十二)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
(十三)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
(十四)在执业医师认定为不适于旅行的情况下仍继续旅行;
(十五)既往医疗状况或未向保险人声明并由书面接受被保险人的既往身体状况;
(十六)物理疗法,针灸疗法,或当地法规禁用的药物。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五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