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附加借款人意外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2014-10-29 10:01:3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的入出院记录;
(4) 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的诊断证明及病历;
(5)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
资料。
委托他人领取保险金时,受托人还必须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人亲笔签
名的授权委托书。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继承人还必须提供可证明其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
文件。
受益人或者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由其合法监护人代其申
请领取保险金,其合法监护人还必须提供受益人或者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者无民
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和监护人具有合法监护权的证明。
3.4保险金给付我们在收到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及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
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
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的,对属于保险责任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
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按照我们确定的利率按单利计算,且我们
确定的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
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
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
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5诉讼时效受益人向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
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 保险费的交纳
4.1 保险费的交纳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按照住院日额津贴和约定的费率标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
明。您在投保时应一次性交纳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
5. 合同解除
5.1 您解除合同的 如果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且您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 手续及风险 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的原件:
(1) 本附加合同;
(2)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 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见 7.21)。
您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6.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6.1 效力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1) 主合同效力终止;
(2) 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合同效力终止情况。
6.2 适用主合同条 主合同订立的下列各项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
款 (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2) 职业或者工种的确定与变更;
(3) 合同内容变更; (4) 联系方式变更; (5) 争议处理。
7. 释义
7.1 周岁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
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例如,出生日期为 2000 年 9 月 1 日,2000
年 9 月 1 日至 2001 年 8 月 31 日期间为 0 周岁,2001 年 9 月 1 日至 2002 年 8 月 31 日期间为 1 周岁,依此类推。
7.2 意外伤害 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并以此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体蒙受伤害或者身故,猝死不 属于意外伤害。
7.3 医院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合格或者二级合格以上的医院,
但不包括主要作为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者相类似的医疗机构。
7.4 住院 指被保险人因疾病或者意外伤害而入住医院之正式病房进行治疗,并正式办理入
出院手续,不包括入住门诊观察室、家庭病床、挂床住院及不合理的住院。其中 挂床住院指被保险人非治疗需要,一次离开医院 12 小时以上,视为自动离开医院, 我们仅对离开日及以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住院治疗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不 合理住院指被保险人未达到入院标准而办理入院手续或者已达到出院标准而不办 理出院手续的情形,入出院标准按当地卫生部门规定的《病种质量管理标准》执 行。
7.5 同一次住院 与前次住院原因相同,且前次出院与下次入院间隔未超过 30 天的再次住院视为同 一次住院。
7.6 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