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少儿住院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
2014-10-27 11:04:0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合同成立及生效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成立日、生效日以保险单记载的日期为准。
1.3投保年龄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见7.1)计算。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30天至 17周岁。
1.4犹豫期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向您无息退还保险费。
解除本合同时,您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本合同、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见7.2)及您所交保险费的发票。自我们收到您的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保险金额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金额一经确定,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2.2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至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期间期满日的24时止。
2.3等待期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本合同时,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60日内非因意外伤害(见7.3)住院(见7.4),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60日称为保险责任等待期。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非因意外伤害发生的住院及与该住院视为同一次住院(见7.5)的治疗,无论是否延续至等待期后,我们均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住院或您续保本合同,保险责任无等待期。
2.4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我们对被保险人每次在定点医院(见7.6)住院治疗发生的属于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在扣除免赔额300元后,对剩余部分的住院医疗费用按80%的比例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被保险人在本合同定点医院以外的医院住院治疗发生的属于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我们在给付保险金时,保险金给付比例将由80%降为60%,其它给付条件不变。
若被保险人接受住院治疗,且在本合同期满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对于被保险人该次住院在本合同期满日次日起30日内发生的属于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我们仍按本合同的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对于被保险人该次住院在本合同期满日次日起30日后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我们不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合同累计给付的所有保险金以保险金额为限。
本附加合同中所规定的医疗费用是符合当地(见7.7)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被保险人发生的药品费超过该次住院前述各项费用之和30%以上的部分以及不符合前述约定的费用,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5补偿原则我们在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时,如果被保险人发生的属于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通过其它途径获得了补偿,且被保险人从其它途径获得的补偿金额与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给付的保险金之和超过了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我们将按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被保险人从其它途径获得的补偿金额后的余额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即被保险人从包括本合同在内的各种途径获得的所有补偿金额之和不得超���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
2.6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住院医疗费用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在约定的期限内继续有效:
(1) 在中国大陆(见7.8)以外的国家或地区接受治疗;
(2) 未书面告知的既往症(见7.9)、本合同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
(3)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4)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7.10)期间、性病、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5) 不孕不育治疗、避孕、节育(含绝育)、子宫体腔内妊娠、产前产后检查、流产、堕胎、分娩(含难产)、变性手术、人体试验、人工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