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附加无忧宝防癌疾病保险
2014-10-27 09:00:3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太平洋附加无忧宝防癌疾病保险
适用年龄:18周岁至60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癌症 癌症住院 癌症手术 癌症化疗 癌症放疗 癌症身故 重大疾病 住院 手术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主险合同和本附加险合同均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癌症关爱保险金
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年内,若被保险人在我们指定的医院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癌症(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且未发生主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我们按您根据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癌症关爱保险金,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年后,若被保险人在我们指定的医院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癌症,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癌症关爱保险金。
癌症关爱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癌症住院津贴 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年后,若被保险人在我们指定的医院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癌症,并因该癌症在指定医院进行住院治疗,我们按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癌症住院津贴:
癌症住院津贴=基本保险金额×2‰×实际住院天数。 单次住院给付天数累计以180天为限;该项责任的总给付累计以1200天为限。
癌症手术津贴 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年后,若被保险人在我们指定的医院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癌症,并因该癌症在指定医院接受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癌症手术,我们对实际实施的每一次手术,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癌症手术津贴。
每一保单年度内,癌症手术津贴给付累计以2次为限。
癌症放、化疗津贴
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年后,若被保险人在我们指定的医院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癌症,并因该癌症在指定医院接受放、化疗,我们对实际实施的放、化疗治疗,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癌症放、化疗津贴。
每一保单年度内,癌症放、化疗津贴给付以1次为限;该项责任的总给付累计以10次为限。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癌症,保险期间届满后仍在继续癌症治疗行为的,我们继续承担前述癌症住院津贴、癌症手术津贴以及癌症放、化疗津贴的给付责任,但最长不超过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起180天。
癌症身故保险金
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年后,若被保险人在我们指定的医院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癌症,并因该癌症导致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50%给付癌症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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