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住院津贴团体医疗保险怎么样?
2014-10-24 11:03:3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太平住院津贴团体医疗保险
适用年龄:16周岁至65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住院津贴 住院 团体医疗
一、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在第5个保险单周年日前(不含当天)身故,且被保险人身故前本合同不曾进入保险费假期(参见本合同第十条“保险费假期”),我们按以下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1. 保险金额扣除累计已部分提取的保单账户价值;
2. 保单账户价值的105%。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在第5个保险单周年日前(不含当天)身故,且被保险人身故前本合同曾进入保险费假期,我们按保单账户价值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在第5个保险单周年日后(含当天)身故,我们按保单账户价值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这里所提到的保单账户价值按我们收到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并接受理赔申请后的下一个工作日,但不迟于本合同期满日下一个工作日的投资单位卖出价计算。
如果申请人申请身故保险金时保险费还未购买投资单位,这里所提到的保单账户价值为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
如果申请人在本合同期满日或者本合同期满日之后申请身故保险金,这里所提到的保单账户价值按本合同期满日下一个工作日的投资单位卖出价计算。
二、满期生存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88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当天零时仍然生存,我们按保单账户价值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这里提到的保单账户价值是指按本合同期满日下一个工作日的投资单位卖出价计算的保单账户价值。
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太平盛世住院津贴团体医疗保险条款
(2010年6月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阅读提示:
一、 本公司根据本合同中所述第四条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二、 在部分情况下,本合同不承担保险责任,请留意第五条;
三、 解除保险合同会造成一定的损失,请留意第十九条。
第一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第二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太平盛世住院津贴团体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被保险人名册、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若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 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同及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正本与复印件或电子影像件的内容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第三条 投保范围
一、年龄在 16 周岁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在职员工,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被保险人的配偶和子女,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可作为附属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所在团体可作为投保人。团体投保时,其在职人员必须 75%以上投保,且符合投保条件的人数不低于 5 人。
第四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发生住院,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者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后因患疾病在本公司指定医院(医院范围详见释义,下同)住院治疗的,本公司按实际住院天数扣除三天后乘以保单中载明的每日住院给付金额计算给付保险金。每一保单年度累积给付天数最高以一百八十日为限。
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同一次住院给付的天数累计不超过九十日。对于保险期间内发生且延续至合同到期日后三十天内的连续住院诊疗,本公司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首次投保本保险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被保险人因疾病住院诊疗的等待期为三十天,续保或因意外伤害住院诊疗无等待期。
第五条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住院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故意自伤;
4、 被保险人自杀,但当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 被保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