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附加祥云康乐防癌疾病保险
2014-10-24 09:25:2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泰康附加祥云康乐防癌疾病保险
适用年龄:0周岁至60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癌症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癌症保险金
(1) 我们收到首次保险费(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的次日零 时起 90 日内,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本附 加合同所定义的癌症,我们按您已交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数 额向癌症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癌症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主合同继续 有效。
(2) 我们收到首次保险费(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的次日零时起 90 日后,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癌症,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向癌症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癌症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主合同继续有效。
若主合同项下有欠款,则我们在给付癌症保险金时,必须先扣除主合同下的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然后给付。
泰康附加祥云康乐防癌疾病保险条款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附加合同内容的解释凡条款已有约定的,以条款约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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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v 签收本附加合同且我们收到首次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10日(即犹豫期)内您若要求退保,我们向您无息退还保险费„„„„„„„„„„„„„„„„„„„„„„„„„„„„„1.4
v 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3
v 您有退保的权利„„„„„„„„„„„„„„„„„„„„„„„„„„„„„„„7.1
C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v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4
v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3.2
v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4.1
v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7.1
v 主合同中的部分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请您仔细阅读„„„„„„„„„„„„„„8.2
v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9
C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C 条款目录
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3.4保险金给付8.2适用主合同条款
1.1合同构成3.5诉讼时效9.释义
1.2合同成立及生效4.保险费的交纳9.1保单年度
1.3投保年龄4.1保险费的交纳9.2周岁
1.4犹豫期4.2宽限期9.3有效身份证件
2.我们提供的保障5.现金价值权益9.4医院
2.1保险金额5.1现金价值9.5初次确诊
2.2保险期间6.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9.6癌症
2.3保险责任6.1效力中止9.7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
2.4责任免除6.2效力恢复9.8毒品
3.保险金的申请7.合同解除9.9现金价值
3.1受益人7.1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9.10 专科医生
3.2保险事故通知8.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9.11 保险费约定交纳日
3.3保险金申请8.1效力终止9.12 欠交保险费的次数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泰康附加祥云康乐防癌疾病保险条款
(2011 年 10 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的分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附加祥云康乐防癌疾病保险合同”,“被保险人” 指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
1. 您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