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附加祥云康乐防癌疾病保险
2014-10-24 09:25:2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附加合同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投保人申请,经我们同意,
附加于主合同。
本附加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 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 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本附加合同为非分红��险合同,不参与主合同的红利分配。
1.2 合同成立及生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须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合同的成立日及生效 效 日与主合同相同,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在保险期间内,我们自收到您交纳的首次保险费的次日零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如果我们未收到您交纳的首次保险费,我们将不承担本保单载明的保险责任。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 15 日内,如果本公司未收到首次保险费,则本附加合同 于生效后第 15 日的 24 时自动终止。
保单年度(见 9.1)依据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为基础进行计算。
1.3投保年龄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见 9.2)计算。
1.4犹豫期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且我们收到首次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有 10 日的犹豫期。
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附加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
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附加合同,我们将向您无息退还保险费。
解除本附加合同时,您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本附加合同、您的有效 身份证件(见 9.3)及您所交保险费的发票。自我们收到您的解除合同申请书时 起,本附加合同即被解除,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 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2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相同,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3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癌症保险金 (1) 我们收到首次保险费(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的次日零 时起 90 日内,被保险人经医院(见 9.4)初次确诊(见 9.5)罹患本附 加合同所定义的癌症(见 9.6),我们按您已交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数 额向癌症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癌症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主合同继续 有效。
(2) 我们收到首次保险费(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的次日零 时起 90 日后,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癌症, 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向癌症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癌症保险金,本 附加合同终止,主合同继续有效。
若主合同项下有欠款,则我们在给付癌症保险金时,必须先扣除主合同下的各
项欠款及应付利息,然后给付。
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定义的癌症的,我们不承担给付
保险金的责任:
(1) 被保险人在投保本附加合同时已患有癌症;
(2)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见 9.7);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见 9.8);
(4) 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因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定义的癌��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
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见 9.9)。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除另有指定外,本附加合同的癌症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我们。故意或者因重大过
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
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
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
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3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癌症保险金时,癌症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须填写领取保险金申请书,
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
(1) 本附加合同; (2) 癌症保险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由医院专科医生(见 9.10)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以及由医院出具的与 该疾病诊断证明书相关的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 验报告;
(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