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附加祥云吉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2014-10-24 09:39:0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 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 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3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意外医疗保险 在申请意外医疗保险金时,受益人作为申请人须填写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并须提 金申请 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
(1) 本附加合同;
(2) 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见 7.21);
(3) 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的入出院记录;
(4) 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的诊断证明、医疗费用明细清单;
(5) 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收据或发票,我们留存其原件;
(6) 如果被保险人从其它途经获得了补偿,则须提供从其它途径报销的凭证,
我们留存其原件;
(7)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特别注意事项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
资料。
委托他人领取保险金时,受托人还必须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人亲笔签
名的授权委托书。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继承人还必须提供可证明其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
文件。
受益人或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由其合法监护人代其申请领
取保险金,其合法监护人还必须提供受益人或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
力人的证明和监护人具有合法监护权的证明。
3.4保险金给付我们在收到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及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
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
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对属于保险责任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
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按照我们确定的利率按单利计算,且我们确
定的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
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
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
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5诉讼时效受益人向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
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 保险费的交纳
4.1 保险费的交纳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按照保险金额和约定的费率标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您在投保时应一次性交纳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
4.2 续保 如果我们同意您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承保条件继续投保本附加合同,且在本附加
合同期满日前未收到您停止继续投保本附加合同的书面申请,我们将为您自动办 理相关续保手续,新续保的附加合同自期满日次日零时起生效,有效期为 1 年。
如果我们做出不同意您继续投保本附加合同决定的,我们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您,本
附加合同自期满日次日零时起效力终止。
我们同意您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承保条件继续投保本附加合同的,则自本附加合同 期满日次日起 60 日内为新续保合同交费期。交费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 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您欠交的保险费。如果交费期结束之后您仍未 交纳新续保合同的保险费,则我们视同您自动放弃继续投保本附加合同的权利,本 附加合同自交费期期满日的次日零时起效力终止。
我们接受继续投保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的年龄最高不超过 64 周岁。投保人为被 保险人继续投保本附加合同时,我们有权调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但须经中国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5. 合同解除
5.1 您解除合同的 如果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且您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应向我们提供下列证 手续及风险 明和资料的原件:
(1) 本附加合同
(2) 解除合同申请书;
(3)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 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见 7.22)。
您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6. 其他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