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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附加祥云吉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2014-10-24 09:39:0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 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 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合同成立及生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须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合同的成立日及生效日

  效 与主合同相同,生效日在保险单上载明。 在保险期间内,我们自收到首次保险费的次日零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如果我们未收到首次保险费,我们将不承担本附加合同载明的保险责任。

  自保险合同生效起 15 日内,如果本公司未收到首次保险费,则本附加合同于生效 后第 15 日的 24 时自动终止。

  1.3 投保年龄 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见 7.1)计算。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2保险期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1 年,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零时开始,至保险单上载

  明的保险期间期满日的 24 时止。

  2.3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意外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见 7.2)事故,在二级及以上医院(见 7.3)接受治疗,从给付而发生属于本附加合同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以下简称“医疗费用”),我们在 扣除 100 元的免赔额后,对剩余部分的医疗费用按 100%的比例向意外医疗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我们在每一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金额最高以本附加合同的意外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本附加合同中所规定的医疗费用是符合当地(见 7.4)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 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且各项医疗费用应与医师的医嘱和处方一致。不符合前述 约定的医疗费用以及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完全自费医疗费用和部分自费 医疗费用中属于自费部分的医疗费用,不属于本附加合同所规定的医疗费用范围,

  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4 补偿原则 我们在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时,若被保险人发生的属于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范

  围内的医疗费用已通过其它途径获得了补偿,且被保险人从其它途径获得的补偿 金额与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给付的保险金之和超过了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 费用,我们将按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被保险人从其它途径获得的补 偿金额后的余额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即被保险人从包括本附加合同 在内的各种途径获得的所有补偿金额之和不得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 用。

  2.5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的,我们不承担给付���险金的责任:

  (1) 在中国大陆(见 7.5)以外的国家或地区接受治疗;(2) 未书面告知的既往症(见 7.6)、本附加合同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

  (3)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 7.7)期间、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 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4) 被保险人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5) 疗养、康复治疗(见 7.8)、心理治疗、美容、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牙齿

  治疗(见 7.9)、安装假肢、非意外事故所致的整容手术;(6)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7)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 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8) 被保险人醉酒(见7.10),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7.11);(9) 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被谋杀;

  (10)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 7.12)、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7.13)、驾驶 无有效行驶证(见 7.14)的机动车(见 7.15);

  (11) 被保险人从事下列高风险运动:潜水(见 7.16)、跳伞、攀岩(见 7.17)、 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见 7.18)、摔跤、武术比赛(见 7.19)、特技 表演(见 7.20)、赛马、赛车;

  (12)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

  因上述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附加合同在约定的保险期间内继续有效。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除另有指定外,本附加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我们。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