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附加祥云康乐防癌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2014-10-24 09:17:5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保险金给付9.释义9.15欠交保险费的次数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泰康附加祥云康乐防癌住院津贴医疗保险条款
(2011 年 10 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的分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附加祥云康乐防癌住院津贴医疗保险合同”,“被 保险人”指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附加合同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投保人申请,经我们同意,
附加于主合同。
本附加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 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 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本附加合同为非分红保险合同,不参与主合同的红利分配。
1.2 合同成立及生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须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合同的成立日及生效 效 日与主合同相同,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在保险期间内,我们自收到您交纳的首次保险费的次日零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如果我们未收到您交纳的首次保险费,我们将不承担本保单载明的保���责任。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 15 日内,如果本公司未收到首次保险费,则本附加合同 于生效后第 15 日的 24 时自动终止。
保单年度(见 9.1)依据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为基础进行计算。
1.3投保年龄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见 9.2)计算。
1.4犹豫期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且我们收到首次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有 10 日的犹豫期。
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附加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
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附加合同,我们将向您无息退还保险费。
解除本附加合同时,您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本附加合同、您的有效 身份证件(见 9.3)及您所交保险费的发票。自我们收到您的解除合同申请书时 起,本附加合同即被解除,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 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住院日额 本附加合同的住院日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2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相同,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3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癌症住院津贴 (1) 我们收到首次保险费(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的次日保险金 零时起 90 日内,被保险人经医院(见 9.4)初次确诊(见 9.5)罹患本附 加合同所定义的癌症(见 9.6) ,且以癌症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必须住院 (见 9.7)治疗,我们按您已交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数额向癌症住院 津贴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癌症住院津贴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主合同
继续有效。
(2) 我们收到首次保险费(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的次日零 时起 90 日后,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癌症, 且以癌症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必须住院治疗,我们根据被保险人在医院的 实际住院天数和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住院日额,按下列公式计算并向癌症 住院津贴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癌症住院津贴保险金,即: 被保险人每次住院获得的癌症住院津贴保险金=实际住院天数×住院日
额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累计癌症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给付天数以 180 日为限。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累计癌症住院津贴保险金给付天数满 180 日, 本附加合��终止。
若主合同项下有欠款,则我们在给付癌症住院津贴保险金时,必须先扣除主合 同下的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然后给付。
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癌症住院治疗行为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
金的责任:
(1) 在中国境外(见 9.8)的国家或者地区接受治疗;
(2) 被保险人在不符合我们规定的医院发生的本附加合同定义的癌症住院治 疗行为;
(3) 疗养、康复治疗(见 9.9);
(4) 被保险人在投保本附加合同时已患有癌症;
(5)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见 9.10);
(6)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见 9.11);
(7) 核爆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