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财富网-保险频道

保险首页
保险知识 保险产品 保险公司

新华附加荣康重大疾病保险怎么样?

2014-10-23 09:37:5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疾病,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

  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后因意外伤害(详见释义)由本公司

  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则不受上述一年的限制,本

  公司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3.3身故

  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该疾病不包括前

  款所述的重大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10%给付身故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

  (该疾病不包括前款所述的重大疾病)身故,若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

  对应日之前,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1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后,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身

  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4责任免除被保险人因下列1-8项情形之一,发生本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或重大疾病的,本公

  司不承担特定疾病或重大疾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遗传性疾病(详见释义),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详见释义);

  8.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详见释义)(因职业行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

  患艾滋病除外,见本条款第6.6.27条)。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1-6项情形或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不承

  担身故保险责任;除上述第1项情形之外,本公司将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发生

  上述第1项情形时,本公司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3.您的权利和义务

  75620101 第3页[共11页]

  附加荣康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3.1保险费的交

  纳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本公司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

  约定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保险按份销售。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应与主险合同同时投保,并同时交纳续期

  保险费。

  3.2续期保险费

  的交纳、宽

  限期

  本合同续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载明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日期交纳,您应该在所选择

  的交费期间内每年交纳保险费,交纳保险费的具体日期为当年的保单生效对应日,并在

  保险单上载明。如到期未交纳,自保险单所载明的交费日期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

  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将扣减您欠交的保

  险费。

  3.3保险费率的

  调整

  当我们厘定费率时采用的预定重大疾病发生率、特定疾病发生率与实际情况发生偏

  离,足以影响保险费率水平的,我们将合理调整保险费率。本保险的费率调整针对所有

  被保险人或同一投保年龄的所有被保险人。

  在我们对保险费率的调整经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备案后,请您按调整后的

  保险费率支付续期保险费,保险费率调整前您已支付的保险费不受影响。

  我们调整保险费率的,将及时通知您。您不接受保险费率调整的,可按本合同约定

  申请解除合同。

  3.4合同效力中

  止

  除另有约定外,您逾宽限期仍未交纳续期保险费的,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

  起效力中止。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3.5合同效力恢

  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二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本合同效力。经本公司与您协商并达成

  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之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复效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并退还宽限期开始前一日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3.6减额交清本合同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且生效二年后,您到期未交纳保险费且保险单具有现

  金价值的情况下,如您在宽限期满前书面同意,本公司将根据宽限期开始前一日保险单

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的余额一次交清保险费,保险金额相应减少,本公司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