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附加荣康重大疾病保险怎么样?
2014-10-23 09:37:5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释义
6.1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
险费
6.2 现金价值
6.3 认可医院
6.4 专科医生
6.5 本合同所指的特定
疾病
6.6 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
病
6.7 意外伤害
6.8 遗传性疾病
6.9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
色体异常
6.10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
患艾滋病
附加荣康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荣康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2010年11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1.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附加荣康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是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
“主险合同”)的附加合同。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附加荣康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以下
简称“本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复
效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1.2投保范围本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主险合同相同。
1.3合同成立与
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
本合同生效,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同生效日
即为保单生效日。
1.4合同效力主险合同中的保险事故通知、保险金的给付、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本公司合同解除
权的限制、地址变更、争议处理事项以及释义适用于本合同。本合同内容与主险合同相抵
触的,以本合同为准。
主险合同无效,本合同亦无效。
除另有约定外,主险合同中止,本合同中止。
主险合同终止,本合同终止。
1.5合同内容变
更
您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
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您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1.6投保人解除
合同的手续
及风险
1.本合同生效后,本公司为您提供10日的犹豫期,犹豫期指您收到保险单并书面
签收之日起10日的期间,您在上述期间内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自本合同解除之
日起10日内在扣除工本费后退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详见释义)。
2.您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自本合同解除之日起10日内向您退还
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详见释义)。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如已发生保
险金给付的,您不得要求解除本合同。
3.您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合同解除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合同解除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本合同终止。
4.如您解除主险合同,本合同须同时解除。
1.7合同终止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合同终止: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解除本合同的;
2.本公司已经履行完毕保险责任的;
3.本合同因条款所列其他情况而终止的。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合同保险金额由您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约
定的保险金额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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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荣康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
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2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和本公司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保
险期间将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开始。
2.3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2.3.1特定
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并在其生存期间由本公
司认可医院(详见释义)的专科医生(详见释义)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
(详见释义),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的1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
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2.3.2重大
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内,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
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详见释义),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
保险费的11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
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