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e康妇婴疾病保险有什么不一样?
2014-10-23 09:28:4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上载明。
您在投保时应一次性交纳本合同的保险费。
4.2 续保 如果我们在本合同期满日前收到您继续投保本合同的书面申请,且同意您按本
合同约定的承保条件继续投保本合同,我们将为您办理相关续保手续,新续保 的合同自期满日次日零时起生效,有效期为 1 年。
如果我们做出不同意您继续投保本合同决定的,我们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您,本合 同自期满日次日零时起效力终止。
我们同意您按本合同约定的承保条件继续投保本合同的,则自本合同期满日次日 起 60 日内为新续保合同交费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保险 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您欠交的保险费。如果宽限期结束之后您仍未交 纳新续保合同的保险费,则我们视同您自动放弃继续投保本合同的权利,本合同 自宽限期期满日的次日零时起效力终止。
我们接受继续投保本合同的第一被保险人的年龄最高不超过 41 周岁。投保人为
第一被保险人继续投保本合同时,我们有权调整本合同的保险费,但须经中国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5. 合同解除
5.1 您解除合同的 如果第一被保险人与第二被保险人均未发生保险事故,且您要求解除本合同, 手续及风险 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您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
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未满期净保险费(见 9.19)。
您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6.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6.1 明确说明与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当向您明确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
如实告知 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电子投保单、电子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 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 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会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 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权自我 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 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 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向您 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
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6.2 年龄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第一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和性别
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您申报的第一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
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对于解除本合同的,本合同自解除之日起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6.3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
本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电子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您通过我们同意或者认可的网站对本合同进行变更,视为您的书面申请,您向 我们在线提交的电子信息与您向我们提交的书面文件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6.4 联系方式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电话或者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
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者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
形式或者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者通
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6.5 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争议处
理方式:
(1)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_______
仲裁委员会仲裁;
(2)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 法院起诉。
6.6 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