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e康妇婴疾病保险有什么不一样?
2014-10-23 09:28:4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被保险人6.其���需要关注的事项9.8机动车
2.我们提供的保障6.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9.9遗传性疾病
2.1保险金额6.2年龄错误9.10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
2.2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6.3合同内容变更体异常
2.3保险期间6.4联系方式变更9.11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
2.4保险责任6.5争议处理艾滋病
2.5责任免除6.6保险事故鉴定9.12潜水
3.保险金的申请6.7效力终止9.13攀岩
3.1受益人7.妊娠疾病定义9.14探险
3.2保险事故通知8.先天性畸形定义9.15武术比赛
3.3保险金申请9.释义9.16特技表演
3.4保险金给付9.1周岁9.17有效身份证件
3.5诉讼时效9.2活产新生儿9.18专科医生
4.保险费的交纳9.3医院9.19未满期净保险费
4.1保险费的交纳9.4毒品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泰康 e 康妇婴疾病保险条款
(2011 年 11 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电子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的分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 e 康妇婴疾病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指本合同
的被保险人,投保人、第一被保险人的姓名在电子保险单上载明。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合同条款、电子保险
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电子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
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或者电子协议。
1.2 合同成立及生 您提出保险申请且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效 本合同的成立日、生效日以电子保险单记载的日期为准。
1.3 被保险人 本合同的被保险人包含第一被保险人和第二被保险人。
我们接受的第一被保险人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 投保时年龄为 20 至 40 周岁(见 9.1);
(2) 未怀孕或者已怀孕但孕周未满 28 周且身体健康的女性。
投保人首次为第一被保险人投保本合同或非连续投保本合同时,我们接受的第 二被保险人为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第一被保险人所分娩之活产新生儿(见 9.2); 投保人连续为同一第一被保险人投保本合同的,我们接受的第二被保险人为本 合同及续保合同期间内第一被保险人所分娩之活产新生儿。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电子保险单上载明。
2.2 未成年人身故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身故保险金总和最高不 保险金限制 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保险金总和的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3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1 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至电子保险单载明的保
险期间期满日的 24 时止。
2.4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第一被保险人 投保人首次为第一被保险人投保本合同或者非连续投保本合同时,自本合同生 妊娠疾病保险 效日起 30 日内,第一被保险人经医院(见 9.3)初次确诊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
金 妊娠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按您已交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数额向第一被
保险人妊娠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第一被保险人妊娠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这 30 日称为保险责任等待期。
投保人连续为同一第一被保险人投保本合同的续保合同无等待期。
在等待期后,第一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妊娠疾病(无 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向第一被保险人妊娠疾病保险金受 益人给付第一被保险人妊娠疾病保险金。
本项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本合同所定义的妊娠疾病载明于本合同“7.妊娠疾病定义”。
第一被保险人 第一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向第一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受益
身故保险金 人给付第一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
第二被保险人 第二被保险人自被分娩之日起 30 日后仍生存,且在保险期间内经医院初次确诊
先天性畸形保 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先天性畸形(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按本合同的保险金
险金 额向第二被保险人先天性畸形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第二被保险人先天性畸形保险 金。
无论第二被保险人人数之多少,我们按实际患先天性畸形人数给付本项保险金。
本合同所定义的先天性畸形载明于本合同“8.先天性畸形定义”。
第二被保险人 第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