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附加祥云康顺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2014-10-23 09:07:1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2效力恢复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您与我们协商
并达成协议,在您补交保险费之日起,本附加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本附 加合同,本附加合同自解除之日起终止。我们解除合同的,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 合同中止时的现金价值。
7. 合同解除
7.1 您解除合同的 如果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且您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请填写解 手续及风险 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的原件:
(1) 本附加合同;
(2)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 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8.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8.1 效力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1) 主合同效力终止;
(2) 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合同效力终止情况。
8.2 适用主合同条 主合同订立的下列各项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
款 (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2)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3) 年龄性别错误; (4) 未还款项; (5) 合同内容变更; (6) 联系方式变更; (7) 争议处理; (8) 保险事故鉴定。
9. 释义
9.1 保单年度 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生效对应日零时止
为一个保单年度。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9.2 周岁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
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例如,出生日期为 2000 年 9 月 1 日,2000
年 9 月 1 日至 2001 年 8 月 31 日期间为 0 周岁,2001 年 9 月 1 日至 2002 年
8 月 31 日期间为 1 周岁,依此类推。
9.3 有效身份证件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
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户口簿等证件。
9.4 住院 指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而入住医院之正式病房进行治疗,并正式办理入出
院手续,不包括入住门诊观察室、家庭病床、挂床住院及不合理的住院。其中挂 床住院指被保险人非治疗需要,一次离开医院 12 小时以上,视为自动离开医院, 我们仅对离开日及以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住院治疗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不 合理住院指被保险人未达到入院标准而办理入院手续或已达到出院标准而不办 理出院手续的情形,入出院标准按当地卫生部门规定的《病种质量管理标准》执 行。
9.5 同一次住院 与前次住院原因相同,且前次出院与下次入院间隔未超过 30 天的再次住院视为 同一次住院。
9.6 意外伤害 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并以此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体蒙受伤害或身故,猝死不属 于意外伤害。
9.7 医院 指国家卫生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合格或二级合格以上的医院,但不包括主要
作为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相类似的医疗机构。
9.8 定点医��� 指保险单上载明的医院。
9.9 中国大陆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地区,但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
9.10 既往症 指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之前被保险人已患的疾病或已有的症状。
9.11 感染艾滋病病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 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 毒或患艾滋病 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 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他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 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 滋病。
9.12 康复治疗 指在康复医院、康复科诊治或接受以促进机体各项功能恢复为目的的医疗方法,
如理疗、按摩、推拿、生物反馈疗法、康复营养、康复护理等。
9.13 牙齿治疗 指牙齿的保健、洁牙、美白、矫形及种牙、镶牙、补牙、拔牙手术。
9.14 醉酒 指发生事故时当事人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 80 毫克。
9.15 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
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 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