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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附加祥云康顺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2014-10-23 09:07:1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附加于主合同。

  本附加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 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 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合同成立及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须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合同的成立日及生效日 生效 与主合同相同,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在保险期间内,我们自收到您交纳的首次保险费的次日零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如果我们未收到您交纳的首次保险费,我们将不承担本保单载明的保险责任。 自保险合同生效起 15 日内,如果本公司未收到首次保险费,则本附加合同于生 效后第 15 日的 24 时自动终止。

  保单年度(见 9.1)依据生效日为基础进行计算。

  1.3投保年龄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见 9.2)计算。

  1.4犹豫期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且我们收到首次保险费之日起,有 10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

  间,请您认真审视本附加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

  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附加合同,我们将向您无息退还保险费。

  解除本附加合同时,您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本附加合同、您的有效身

  份证件(见 9.3)及您所交保险费的发票。自我们收到您的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 本附加合同即被解除,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 保险金的责任。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住院日额 本附加合同的住院日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2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的保险期间相同,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3 等待期被保险人于我们收到首次保险费之日起 90 日内(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

  后复效日起 90 日内)因疾病住院(见 9.4),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这 90

  日称为保险责任等待期。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生的住院及与该住院视为同一次

  住院(见 9.5)的治疗,无论是否延续至等待期后,我们均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

  任。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见 9.6)住院,保险责任无等待期。

  2.4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如果被保险人于我们收到首次保险费后经医院(见 9.7)确诊因意外伤害必须住 院治疗,我们根据被保险人每次在二级及以上医院的实际住院天数和本附加合同 约定的住院日额按下列公式计算,并向被保险人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即:

  被保险人每次住院获得的住院津贴保险金 = 实际住院天数 × 住院日额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确诊因疾病必须住院治疗,我们根据被保险人每 次在定点医院(见 9.8)住院的实际天数,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住院日额按下列 公式计算,并向被保险人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即:

  被保险人每次住院获得的住院津贴保险金 = (实际住院天数-3)× 住院日额

  对于同一次住院治疗,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给付天数最高以 180 日为限;对于多次 住院治疗,累计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给付天数以 1000 日为限。被保险人在本附加 合同有效期内累计住院给付天数满 1000 日,本附加合同终止,主合同仍然有效。

  2.5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住院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在中国大陆(见9.9)以外的国家或地区接受治疗;

  (2) 未书面告知的既往症(见9.10)、本合同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

  (3)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 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4)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见9.11)、性病、精神和行为障碍(以 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 为准);

  (5) 不孕不育治疗、避孕、节育(含绝育)、子宫体腔内妊娠、产前产后检查、 流产、堕胎、分娩(含难产)、变性手术、人体试验、人工生殖,或由前 述任一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6)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及乙类法定传染病(不含病 毒性肝炎),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法定传染病。 前述传染病定义以被保险人入院当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或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为准;

(7) 疗养、康复治疗(见9.12)、心理治疗、美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