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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附加祥云康顺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2014-10-23 09:07:1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矫形、视力矫正手术、 牙齿治疗(见9.13)、安装假肢、非意外事故所致的整容手术;

  (8)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9)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 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10) 被保险人醉酒(见9.14),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9.15);(11) 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被谋杀;

  (12)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9.16)、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9.17)、驾 驶无有效行驶证(见9.18)的机动车(见9.19);

  (13) 被保险人从事下列高风险运动:潜水(见9.20)、跳伞、攀岩(见9.21)、 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见9.22)、摔跤、武术比赛(见9.23)、

  特技表演(见9.24)、赛马、赛车;

  (14)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

  因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住院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附加合 同在约定的保险期间内继续有效。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除另有指定外,住院津贴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 保险事故通 您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我们。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

  知 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 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 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 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3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受益人作为申请人须填写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

  明和资料的原件:

  (1) 本附加合同;

  (2) 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的入出院记录;

  (4) 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的诊断证明及病历;

  (5)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 资料。

  委托他人领取保险金时,受托人还必须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托人亲笔签 名的授权委托书。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继承人还必须提供可证明其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 文件。

  受益人或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由其合法监护人代其申请领 取保险金,其合法监护人还必须提供受益人或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 力人的证明和监护人具有合法监护权的证明。

  3.4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及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 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 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的,对属于保险责任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 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按照我们确定的利率���单利计算,且我们 确定的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 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 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 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5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 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 保险费的交纳

  4.1 保险费的交纳 本附加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

  明。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交纳首次保险费后,您应当在每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见

  9.25)交纳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4.2 宽限期 如果您到期未交纳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

  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您欠

  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在宽限期内仍未交纳保险费,则本附加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

  中止,但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5. 现金价值权益

  5.1 现金价值 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在保险单上载明。

  6.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6.1效力中止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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