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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永丽女性特有疾病保险怎么样?

2014-10-22 13:45:2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第十一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 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 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 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第十二条 保险金的申请 一、受益人申请领取女性特定器官原发癌症保险金、女性特定器官原位癌症保险金、严重狼疮

  性肾炎保险金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给付申请书;

  2.投保人证明及被保险人的个人保险凭证;

  3.受益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4.由医院出具的可证明被保险人患病的诊断证明书和诊断所患疾病必需的检查报告;

  5.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资料;

  6.若经办人为代理人,则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以上保险金申请所提交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

  二、受益人申请领取保险金时,本公司有权对被保险人所患疾病进行检查核实和会诊。

  三、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核 定;情形复杂的,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 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 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 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 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四、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 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五章 一般约定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的变动

  投保人需要增加被保险人的,应以书面形式或本公司认可的其它形式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在审 核同意并收取保险费的当日二十四时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投保人需要减少被保险人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同时应提交下列证明和资料:

  1. 减少被保险人申请书;

  2. 保险合同或其它保险凭证;

  3. 该被保险人身份证件;

  4. 被保险人知悉的书面证明。

  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收到申请之日二十四时起终止。如投保人要求的退保 日期在通知到达日之后,则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该退保日二十四时起终 止。若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曾发生理赔,本合同的保险费不作变更;若该被保险人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未发生理赔,本公司将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未满期净保费。

  若本合同被保险人人数减少到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参保条件的团体成员总数百分之七十五以下 时,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退还未满期净保费。若本公司解除本合同,将向投保人发出解 除本合同的书面通知,本合同于通知发出后第三十日的当日二十四时起终止(本公司在本合同 终止前撤回通知的情形除外)。

  第十四条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二、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 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 的,本公司有权终止对该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并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 未满期净保费。本公司终止对该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适用“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 制”的规定。

  2.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 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 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 司会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投保人。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时,有权要求申请人出具被保险人的年龄证明文件。 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