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康天安附加安颐宝重大疾病提前给付保险
2014-10-22 10:54:2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恒康天安附加安颐宝重大疾病提前给付保险
适用年龄:60天至65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重大疾病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六十天内首次出现的症状或体征,并且按本附加合同对重大疾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医疗机构和医师确诊首次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列三十种重大疾病的 (无论一种或多种),公司无息退还您已交的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及主合 同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复效日起六十天内首次出现的症状或体征,并且按本附加合同对重 大疾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医疗机构和医师确诊首次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列三十种重大疾病的 (无论一种或多种),公司退还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的现金价值,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保险责任 同时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六十天后首次出现的症状或体 征,并且按本附加合同对重大疾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医疗机构和医师确诊首次患有本附加 合同所列三十种重大疾病的(无论一种或多种),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 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本附加合同所列三十种重大疾病指:
一、恶性肿瘤
二、急性心肌梗塞
三、中风
四、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手术
五、肾脏衰竭
六、重大器官移植
七、瘫痪
八、心脏瓣膜手术
九、主动脉手术
十、昏迷
十一、脊髓灰质炎
十二、老年性痴呆(包括阿尔茨海默病)
十三、严重烧伤
十四、良性脑肿瘤
十五、失明
十六、丧失语言能力
十七、听力丧失
十八、多发性硬化症
十九、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二十、暴发性肝炎
二十一、帕金森氏病
二十二、再生障碍性贫血
二十三、肌营养不良症
二十四、慢性肝脏衰竭
二十五、慢性呼吸功能衰竭
二十六、经输血导致的HIV感染
二十七、运动神经元病
二十八、严重头部创伤
二十九、急性坏死型胰腺炎
三十、脑炎
恒康天安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恒康天安附加安颐宝重大疾病提前给付保险
目录
感谢您(1)选择了恒康天安。 在您阅读本条款之前,浏览一下目录可以让您对条款结构有一个大致的了解。其中,黑体
部分涉及到您的切身利益,请在阅读中给予特别留意:
特别提示
基本条款
第一条 附加合同的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第三条 基本保险金额、保险费和保险期间
第四条 保险责任的开始
第五条 附加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六条 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第七条 保险责任
第八条 责任免除
第九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保单服务
第十条 减额交清
第十一条 投保人解除附加合同的处理
保单理赔
第十二条 保险金的申请
名词释义
特别提示
阅读本篇可以帮助您快速地把握本附加合同的核心内容:
产品特色:
一、本附加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为六十天以上,六十周岁以下(含六十周岁); 二、重大疾病保险金。
免责事项: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二年内自杀; 三、被保险人故意犯罪行为; 四、被保险人故意自伤、酗酒、拒捕或越狱; 五、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七、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处方药物; 八、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 呈阳性)期间; 九、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十一、先天性缺陷畸形或疾病(2)、遗传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退保的损失:
依法成立的合同可应您的申请而解除。如果您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公司将按照本附加 合同的约定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如果您未交足二年保险费,公司将在扣除手续费后退 还已收保险费。实际退还数额有可能小于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现金价值:
是指人身保险合同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投保人在退保时所领取的金额。实际退保时 的现金价值根据现金价值表中上一保险单年度末及本保险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按该保险单年 度已经过的天数折算所得。
基本条款
为了更好地了解您所获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