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团体艾滋病病毒感染疾病保险
2014-10-21 13:05:2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太平团体艾滋病病毒感染疾病保险
适用年龄:18周岁至65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团体医疗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毒,并能出具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相关医疗卫生机构确诊证明,且符合本合同规定的,本公司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同时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太平团体艾滋病病毒感染疾病保险条款
(2009年10月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阅读提示:
一、本公司根据本合同中所述第四条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二、在部分情况下,本合同不承担保险责任,请留意第五条;
三、解除保险合同会造成一定的损失,请留意第十八条。
第一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第二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太平团体艾滋病病毒感染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被保险人名册、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若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同及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正本与复印件或电子影像件的内容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第三条 投保范围
一、年龄在18周岁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在职员工,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所在团体可作为投保人。团体投保时,其在职人员必须75%以上投保,且符合投保条件的人数不低于5人。
第四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毒,并能出具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相关医疗卫生机构确诊证明,且符合本合同规定的,本公司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同时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第五条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毒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隐瞒、欺诈行为;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被保险人斗殴、酗酒;
5.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6.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7.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8.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9.被保险人为血友病患者;
10.被保险人输注未经国家血液质量检验机构质量检测合格,并由其同意用于临床治疗的全血及成份血;
11、被保险人在一次治疗过程中,既接受输血,又使用了未经病毒灭活处理的血浆蛋白制品;
12、被保险人在非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接受输血治疗;
13、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所致;
14、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15、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16、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17、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前(以较迟者为准),已感染艾滋病毒或患有艾滋病。
二、发生前款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相应的现金价值。
三、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第六条 保险期间
本保险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投保人交付保险费,本公司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至期满日二十四时止。
第七条 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为1万元,每位被保险人限买30份。保险费一次性交付。
第八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