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康天安附加吉祥疾病保险怎么样?
2014-10-21 12:38:1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恒康天安附加吉祥疾病保险
适用年龄:60天至70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恶性肿瘤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九十天内首次出现的症状或体征,并且按本附加合同对恶性肿瘤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医疗机构和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恶性肿瘤的,公司无息退还您已交 的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九十天后首次出现的症状或体征,并且按本附加合同对恶性 肿瘤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医疗机构和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恶性肿瘤而且三十天后仍生存的, 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恒康天安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恒康天安附加吉祥疾病保险
目录
感���您(1)选择了恒康天安。 在您阅读本条款之前,浏览一下目录可以让您对条款结构有一个大致的了解。其中,黑体部
分涉及到您的切身利益,请在阅读中给予特别留意:
特别提示
基本条款
第一条 附加合同的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第三条 保险金额、保险费和保险期间
第四条 保险责任的开始
第五条 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第六条 保险责任
第七条 责任免除
第八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保单服务
第九条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第十条 投保人解除附加合同的处理
保单理赔
第十一条 保险金的申请 第十二条 保险金的给付
名词释义
特别提示
阅读本篇可以帮助您快速地把握本附加合同的核心内容:
产品特色:
一、 本附加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为六十天以上,七十周岁以下(含七十周岁); 二、 恶性肿瘤(2)保险金。
免责事项: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遗传性疾病(3),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4)。
退保的损失:
依法成立的合同可应您的申请而解除。如果您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公司将按照本附加合 同的约定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如果您未交足二年保险费,公司将在扣除手续费后无息退 还已收保险费。实际退还数额有可能小于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现金价值:
是指人身保险合同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投保人在退保时所领取的金额。实际退保时的 现金价值根据现金价值表中上一保险单年度末及本保险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按该保险单年度已 经过的天数折算所得。
基本条款
为了更好地了解您所获得的权益,请仔细阅读以下基本条款:
第一条 附加合同的构成
本附加合同可依您的申请,并经公司同意而订立,本附加合同须附加于“恒康天安吉祥两全 保险(分红型)”主合同后方可生效。主合同构成部分中与本附加合同相关的内容均为本附加合同 的构成部分。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抵触,则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为准。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年龄为六十天以上,七十周岁以下(含七十周岁)的人,并且符合主合同投保范围的人可以 成为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
由主合同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附加合同。
第三条 保险金额、保险费和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和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
本附加合同需要一次性支付全部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三年。
第四条 保险责任的开始
当您交付了保险费并经过公司同意承保后,公司将在主合同上批注或出具批单作为承保凭证。 除另有约定外,公司对本附加合同应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当日二十四时开始。
本附加合同须与主合同同时投保,以主合同的生效日为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
第五条 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本附加合同因下列情况之一而自动终止: 一、您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解除本附加合同; 二、公司已经按照约定承担保险责任,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三、本附加合同保险期满; 四、主合同效力终止; 五、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