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康天安附加吉祥疾病保险怎么样?
2014-10-21 12:38:1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第六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九十天内首次出现的症状或体征,并且按本附加合同对恶性肿瘤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医疗机构和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恶性肿瘤的,公司无息退还您已交 的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九��天后首次出现的症状或体征,并且按本附加合同对恶性 肿瘤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医疗机构和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恶性肿瘤而且三十天后仍生存的, 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第七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附加合同所列保险责任的,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第八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恶性肿瘤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单服务
在享受本附加合同给您带来的权益的同时,您还可获得公司为您特别提供的以下服务:
第九条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在投保时,请按照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申报并在投保单上填写,如果发生错误应按照下列规
定办理: 一、如果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年龄范围
的,公司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无息退还已收保险费,但是自本附加合同生效 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二、如果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公司有权 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保险金。
三、如果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公司应当将 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您。
第十条 投保人解除附加合同的处理
本附加合同成立后,您可以书面通知公司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本附加合同解除时,“恒康天 安吉祥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同时解除。
一、您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1、保险合同;2、保险合同终止申请书;3、保险费交付凭证;4、您的身份证明。
二、您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的,自公司收到《保险合同终止申请书》之日二十四时起,本附 加合同及主合同同时终止。公司于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的原件经审查无误后的三十日内退还本附 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在扣除手续费后无息退还已收保险费。
保单理赔
当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条件满足时,公司将按照以下流程办理您的申请:
第十一条 保险金的申请
一、被保险人被确诊为首次患有恶性肿瘤的,由恶性肿瘤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由公 司提供的索赔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向公司申请给付:
1、保险合同及最近一次交费凭证;
2、申请人户籍证明或者身份证明;3、被保险人完整的病历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卡,检查报告,影像资料,出院小结等); 4、医疗机构和专科医生出具的附有被保险人病历、必要病理检查、血液检查及其他科学方法
检验报告的诊断证明书;5、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二、保险金受益人对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
而消灭。
第十二条 保险金的给付
若公司已经按照约定承担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恒康天安吉祥两全保险(分红型)”效力终 止,公司不退还“恒康天安吉祥两全保险(分红型)”的现金价值。
名词释义
对于因一些专用术语的使用而给您阅读带来的不便,我们深表歉意。以下是本附加合同组成 部分之一的名词释义,可以帮助您解决这一问题:
(1) 您:指投保人,本附加合同的投保人与主合同的投保人须为同一人。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