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安附加安健宝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2014-10-21 09:08:2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天性缺陷畸形或疾病、遗传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十一、被保险人在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前已有的残疾或疾病;
十二、怀孕(包括宫外孕)、流产或分娩及其导致的并发症,不孕症、不育症、人工受孕、避孕及绝育手术;
十三、变性手术、美容手术、矫形或整形手术;
十四、牙科治疗、屈光不正的矫正治疗、安装义眼、助听器、义肢或其他附属品或装置;
十五、一般健康检查、疗养、康复性治疗、心理治疗、戒酒或戒毒治疗;
十六、献血、非疾病之输血;
十七、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拳击运动、特技表演、马术、赛马、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或练习、驾驶卡丁车;
十八、被保险人未在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就诊或治疗。
第八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附加险合同时,公司应向您说明本附加险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公司责任的条款,公司在订立本附加险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公司有权解除本附加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公司对于本附加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公司对于本附加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无息退还已收保险费。
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公司不得解除本附加险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九条 公司附加险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本附加险条款第八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条 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住院费用补偿保险金和住院手术费用补偿保险金的受益人均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单服务
在享受本附加险合同给您带来的权益的同时,您还可获得公司为您特别提供的以下服务:
第十一条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应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一、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险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公司有权解除本附加险合同,并按照本附加险条款第十二条表格所列比例向投保人无息退还已收的最后一期保险费。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附加险条款第九条的规定。
二、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支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支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三、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支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公司会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您。
第十二条 投保人解除附加险合同的处理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向公司书面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
一、您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时,应填写由公司提供的保险合同内容变更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二、您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的,自公司收到保险合同内容变更申请书时起,本附加险合同终止。公司自收到保险合同内容变更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下表所列比例向投保人无息退还已收的最后一期保险费。您解除本附加险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本附加险合同上次保险费支付日 至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日的月数 |
不同交费方式下的退费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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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交 |
半年交 |
季交 |
月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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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足一个月 |
60% |
50% |
30% |
0% |
足一个月但少于三个月 |
45% |
30% |
0% |
- |
足三个月但少于四个月 |
35% |
10% |
- |
- |
足四个月但少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