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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安附加安健宝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2014-10-21 09:08:2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以下(含六十周岁);

  二、住院费用补偿保险金、住院手术费用补偿保险金。

  免责事项:

  责任免除:

  一、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时,自其对应的保险合同生效日起三十天内首次出现的症状或体征;

  二、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三、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四、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3);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4),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5),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6)的机动车(7);

  七��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8);

  八、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先天性缺陷畸形或疾病(9)、遗传性疾病(10)或精神疾病;

  十一、被保险人在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前已有的残疾或疾病;

  十二、怀孕(包括宫外孕)、流产或分娩及其导致的并发症,不孕症、不育症、人工受孕、避孕及绝育手术;

  十三、变性手术、美容手术、矫形或整形手术;

  十四、牙科治疗、屈光不正的矫正治疗、安装义眼、助听器、义肢或其他附属品或装置;

  十五、一般健康检查、疗养、康复性治疗、心理治疗、戒酒或戒毒治疗;

  十六、献血、非疾病之输血;

  十七、被保险人进行潜水(11)、滑水、滑雪、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12)、探险活动(13)、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拳击运动、特技表演(14)、马术、赛马、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或练习、驾驶卡丁车;

  十八、被保险人未在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15)就诊或治疗。

  其他:

  一、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详见本附加险条款第八条);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未及时履行保险事故通知义务(详见本附加险条款第十三条)。

  退保的损失: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公司(16)将按照本附加险条款第十二条表格所列比例无息退还已收的最后一期保险费。实际退还数额将小于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基本条款

  为了更好地了解您所获得的权益,请仔细阅读以下基本条款:

  第一条 附加险合同的构成

  “恒康天安附加安健宝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险合同”)须附加于主险合同后方可生效。本附加险条款以及主险合同构成部分中与本附加险合同相关的内容均为本附加险合同的构成部分。若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互有抵触,则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年龄为六十天以上,六十周岁以下(含六十周岁),并符合主险合同投保范围的人可以成为本附加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由主险合同投保人向公司投保本附加险合同。

  第三条 保险金额、份数、保险费、保险期间和续保

  本附加险合同住院费用补偿保险金的保险金额为每份住院费用补偿保险金乘以本附加险合同的份数。

  本附加险合同住院手术费用补偿保险金的保险金额为每份住院手术费用补偿保险金乘以本附加险合同的份数。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为住院费用补偿保险金的保险金额与住院手术费用补偿保险金的保险金额之和,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

  本附加险合同的份数由您和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及本附加险合同的份数确定。保险费支付方式、日期同主险合同。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本附加险合同不保证续保(17)。

  各年度的续保保险费将根据续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重新计算。续保时,公司有权调整保险费率。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满前,如果您和公司均未提出拒绝续保的要求,公司收取约定的续保保险费后,将根据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继续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本附加险合同可按上述续保方式进行续保,但续保时被保险人年龄不得超过六十五周岁。

  第四条 附加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公司同意承保,本附加险合同成立。

  本附加险合同成立并且当公司收取了保险费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公司将签发保险单、批单或者批注作为承保的凭证。

若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投保,则主险合同的成立日与生效日为本附加险合同的成立日与生效日。若您于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本附加险合同,则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