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光海航新海安康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2014-10-20 09:41:2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3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书面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 和资料。
重大疾病保险金申
请
(1)本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医院(见10.7)出具的附有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 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身故保险金申请(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1)本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3.4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以内作 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 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还应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 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 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以内,对给付保 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 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5
失踪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失踪,而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法院判决 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 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受益人或者其他领 取保险金的人应于知道后30日以内向我们无息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本合同 的效力依法确定。
3.6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保险费的交纳
4.1
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限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分期交纳保险费的,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照约定,在每个保险费约
定交纳日交纳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4.2
保险费率调整
我们在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允许的范围内,保留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的权利。
本公司将根据本合同厘定保险费率所用的重大疾病发生率与实际情况的偏差 程度,决定是否调整保险费率,并向保险监管机构备案。保险费率的调整针对 所有被保险人或同一年龄的所有被保险人。本公司进行费率调整后,您须按调
整后的保险费率交纳续期保险费,您在保险费率调整前已交纳的保险费不受影 响。
4.3
宽限期
分期交纳保险费的,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 未交纳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 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 保险费。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交纳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 力中止,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现金价值权益
5.1
现金价值
本合同各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您可以向我们咨询保单年 度内的现金价值。
5.2
保单贷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贷款。贷款金额 不得超过本合同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未还款项后余额的80%,每次贷款期限最 长不超过6个月,贷款利率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见10.19)执行。若您到期 未能偿还贷款本息或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则您所欠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将作 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
自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未还款项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的次日零时起,本合 同效力中止。
5.3
保险费自动垫交
您可以选择保险费自动垫交功能,即如果您在宽限期结束时仍未交纳保险费, 我们将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扣除您的未还款项之后的余额自动垫交到期应交 纳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所垫交的保险费视同保单贷款,贷款利率按照 本合同约定的利率执行。
当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未还款项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