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
2014-10-17 10:29:5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保险事故通知 豁免保险费申请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我们。故意或者因重
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
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
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
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2 豁免保险费申 在申请豁免保险费时,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须填写豁免保险费申请书,并须提供
请 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
(1) 本附加合同; (2)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由医院专科医生(见 10.17)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以及由医院出具的与
该疾病诊断证明书相关的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 报告;
(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豁免保险费申请人补充提供有
关的证明和资料。
委托他人申请豁免保险费时,受托人还必须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人亲
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
如果被保险人与被豁免合同的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且申请豁免保险费时被保险
人已身故,则由被豁免合同的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
申请人为未成年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由其合法监护人代其申请豁免保险
费,其合法监护人还必须提供申请人为未成年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和
监护人具有合法监护权的证明。
3.3 诉讼时效 申请人向我们申请豁免保险费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
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 保险费的交纳
4.1 保险费的交纳 本附加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每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交纳 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4.2 宽限期 如果您到期未交纳本附加合同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
保险费交纳的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承担保险责任,但您需
补交欠交的保险费,其数额以保险单中载明的每期保险费数额为准。
如果您在宽限期内未交纳本附加合同保险费,则本附加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
时起效力中止,但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5. 现金价值权益
5.1 现金价值 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在保险单上载明。
5.2 保险费自动垫 您可以选择保险费自动垫交功能,即如果您在宽限期结束时仍未交纳保险费,我 交 们将以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的余额自动垫交到期应
交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我们将对自动垫交的保险费计收利息(见 10.18)。
如果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的余额不足以全额垫交到 期应交的保险费,则本附加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6.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6.1效力中止在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6.2效力恢复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您与我们协商
并达成协议,在您补交保险费之日起,本附加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本附 加合同,本附加合同自解除之日起终止。我们解除合同的,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 合同中止时的现金价值。
7. 合同解除
7.1 您解除合同的 如果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且您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请填写解 手续及风险 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的原件:
(1) 本附加合同;
(2)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 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8. 其它需要关注的事项
8.1 效力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1) 被豁免合同效力终止; (2) 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合同效力终止情况。
8.2 适用主合同条
款
主合同订立的下列各项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
(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2)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3)年龄性别错误; (4)未还款项; (5)合同内容变更;(6) 联系方式变更; (7)争议处理; (8)保险事故鉴定。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