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安附加如意(C)疾病保险怎么样?
2014-10-17 10:04:0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影响的,公司对于本附加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无息退还已收保险费。
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公司不得解除本附加险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条 公司附加险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本附加险条款第九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附加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公司不得解除本附加险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一条 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恶性肿瘤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单服务
在享受本附加险合同给您带来的权益的同时,您还可获得公司为您特别提供的以下服务:
第十二条 犹豫期
犹豫期是从您收到本附加险合同并书面签收日起十日内的一段时期。
为了维护您的权益,在犹豫期内,您可以在提交本附加险条款第十五条第二款所列的证明和资料的原件后,按照本附加险条款第十五条第三款的约定办理解除合同手续。
第十三条 欠款的扣除
公司在给付各项保险金或退还现金价值、已收保险费时,若主险合同、本附加险合同或其他附加险合同有保单欠款(17)及利息(18),则公司应先扣除前述所有保单欠款及利息后再给付余额。
第十四条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应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一、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险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公司有权解除本附加险合同,并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附加险条款第十条的规定。
二、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支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支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三、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支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公司会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您。
第十五条 投保人解除附加险合同的处理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向公司书面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本附加险合同解除时,“恒康天安如意(B)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同时解除。
一、您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时,应填写由公司提供的保险合同内容变更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二、您在犹豫期内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的,必须将上述证明和资料的原件亲自或挂号邮寄送达公司。自公司收到保险合同内容变更申请书时起,本附加险合同终止,公司不承担本附加险合同在此日前后的任何保险责任。公司自收到保险合同内容变更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扣除本附加险合同工本费10元后,向投保人无息退还已收保险费。
三、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的,自公司收到保险合同内容变更申请书时起,本附加险合同终止。公司自收到保险合同内容变更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您在犹豫期后解除本附加险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保单理赔
当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条件满足时,公司将按照以下流程办理您的申请:
第十六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公司。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第十七条 保险金的申请
一、被保险人被确诊为首次发生恶性肿瘤的,由恶性肿瘤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由公司提供的索赔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向公司申请给付: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被保险人完整的病历资料(含检查报告的门急诊病历卡和出院小结等);
4、医疗机构和专科医生出具的附有被保险人病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