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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康安高额住院团体医疗保险

2014-10-16 11:13:2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员工,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投保时,参保人数和参保比例

  应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

  3.连带被保险人范围:经本公司同意,被保险人的配偶(最大年龄为65周岁)、

  未成年子女(6个月至18周岁),可作为连带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1.3合同成立

  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

  上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

  时起本合同生效,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

  同生效日即为保单生效日。

  1.4合同内容

  变更

  投保人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由本公司在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1.5投保人解

  除合同的

  手续及风

  险

  1.本合同生效后,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本合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

  填写合同解除申请书并加盖投保人公章,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投保人已通知被保险人解除合同事宜的有效证明。

  2.自本公司收到合同解除申请��及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本合同终止。本公

  司自本合同解除之日起10日内以银行转账方式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详

  见释义)。投保人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1.6合同终止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合同终止: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解除本合同的;

  2.本公司已经履行完毕保险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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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康安高额住院团体医疗保险条款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3.本合同因条款所列其他情况而终止的。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合同保险金额为每位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总和。

  每位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

  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保险金额将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

  2.2保险期间本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3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对于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详见释义)或于本合同生效

  之日起30日后(按照本公司相关规定续保的,自续保合同生效之日起)发生疾病并

  因该疾病在本公司认可医院(详见释义)住院(详见释义)治疗所发生的合理医疗

  费用(详见释义),本公司按下列公式计算并给付高额住院医疗保险金:

  高额住院医疗保险金=(住院医疗费用(详见释义)-起付标准)×赔付比例

  起付标准和赔付比例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规定。

  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

  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如被保险人所发生的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从社会基本医疗保

  险(详见释义)、其他商业医疗保险保障计划或其他任何途径获得补偿或赔偿,本

  公司仅对剩余部分按上述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2.4 责任免除 1.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发生的医疗费用,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2)被保险人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详见释义);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详见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详见释义)或

  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详见释义)的机动车(详见释义);

  (5)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

  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详见释义);

  (6)先天性疾病及其并发症、投保前已患的疾病;

  (7)妊娠、安胎、流产、分娩、节育;

  (8)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9)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2.被保险人发生的下列医疗费用,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护理(陪住)费、取暖费、伙食费、误工费、停尸费、救护车费等;

  (2)在国外或中国台湾地区、香��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发生的医疗费用;

  (3)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含公费)管理机构规定不予支付费用的药品、检查项

  目、治疗项目、手术项目和其他项目。

  w 投保人的权利与义务

  3.1保险费的

  交纳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

  投保规定,约定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3.2续保保险期间届满前30日内,投保人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