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财富网-保险频道

保险首页
保险知识 保险产品 保险公司

平安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B)如何?

2014-10-16 09:14:4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您不再继续投保的书面通知,则视作您申请续保,我们将按照以下约定续保本附加险合同:

  自您首次投保本附加险合同的生效日起,或自您非连续投保本附加险合同的生效日起,每5年为一保证续保期间。在保证续保期间内每一保险期间届满时,我们按续保时年龄、职业类别对应的费率收取保险费后本附加险合同将延续有效。但若于保证续保期间内每一保险期间届满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险合同自动不再接

  受续保:

  (1)被保险人续保时年满65周岁;

  (2)主险合同交费期满或主险合同已办理减额交清;

  (3)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或中止。

  每个保证续保期间届满时,我们会审核被保险人是否符合续保条件。如果我们审核同意续保,在此后一个保证续保期间内,您按时向我们支付续期保险费,则本附加险合同将延续有效;除上述自动不再续保情形以外我们不接受续保的,我们会以书面形式通知您。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保险金额

  (1)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等于基本保险金额。

  2.2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见7.4)并进行治疗,我们就其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实际支出的、符合签发保险单分支机构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的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元部分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且给付的保险金不超过上述医疗费用在被保险人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有关规定取得医疗费用补偿后的余额。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不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的,我们就其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实际支出的、符合签发保险单分支机构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的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元部分的80%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且给付的保险金不超过上述医疗费用扣除被保险人从其他途径(包括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后的余额的80% 。

  在每一保单年度内,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以该年度保险金额为限。

  补偿原则

  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我们在保险金额的限额内对剩余部分按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2.3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7.5);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7.6)、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7.7),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7.8)的机动车(见7.9);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8)椎间盘突出症(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脱出、游离型椎间盘等类型);

  (9)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见7.10)、药物过敏或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10)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见7.11)不在此限;

  (11)细菌或病毒感染(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

  (12)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见7.12)、跳伞、攀岩(见7.13)、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见7.14)、摔跤、武术比赛(见7.15)、特技表演(见7.16)、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保险事故通知

  请您或受益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10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被保险人应在本附加险合同中列明的定点医院就诊,若因急诊未在定点医院就诊的,应在3日内通知我们,并在病情��转后及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