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寿险附加生育团体医疗保险
2014-10-15 12:39:1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人保寿险附加生育团体医疗保险
适用年龄:18周岁至45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生育金 团体医疗
生育保险 金
在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法规条件下,对女性被保险人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所支出的,且 符合本附加合同签发地政府制订的职工生育保险相关规定中生育医疗标准的下列生 育医疗费用,本公司将按照本附加合同约定,在扣除免赔额后,按照给付比例给付生 育保险金,累计给付额度以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1) 孕产期检查费;
(2)分娩时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不包括婴儿费用);
(3)流产或由于终止妊娠手术而支出的医疗费用。 若被保险人已经或应当从其他途径(包括社会医疗保险机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本 人工作单位、含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本公司仅对剩余部分 按本附加合同的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人保寿险附加生育团体医疗保险条款目录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投保人的权益,请投保人仔细阅读本条款
1. 关于本附加合同3. 投保人的义务和权利
1.1 附加合同订立3.1 保险费的交纳
1.2 附加合同成立与生效3.2 效力终止
2. 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4.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2.1 基本保险金额4.1 受益人
2.2 保险期间4.2 保险金申请
2.3 保险责任4.3 诉讼时效
2.4 责任免除
人保寿险附加生育团体医疗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本公司”指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 关于本附加合同
1.1 附加合同 订立
1.2 附加合同 成立与生 效
人保寿险附加生育团体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由主保险合同(以下 简称“主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主合同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 同,若主合同条款与本附加合同条款互有抵触,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 若本附加合同未在主合同保险单或批注单上载明,本附加合同不发生效力。
若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期与主合同相同。 若本附加合同在主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附 加合同成立。 本附加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为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条件,附 加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或批注单上载明。保险费约定交纳日以该日期计算。
2 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 金额
本附加合同每一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 单或批注单上载明。
2.2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为 1年,但若投保人在主合同保单年度中投保本附加保险,则主 合同该保单年度结束时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2.3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生育保险 金
在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法规条件下,对女性被保险人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所支出的,且 符合本附加合同签发地政府制订的职工生育保险相关规定中生育医疗标准的下列生 育医疗费用,本公司将按照本附加合同约定,在扣除免赔额后,按照给付比例给付生 育保险金,累计给付额度以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1) 孕产期检查费;
(2)分娩时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不包括婴儿费用);
(3)流产或由于终止妊娠手术而支出的医疗费用。 若被保险人已经或应当从其他途径(包括社会医疗保险机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本 人工作单位、含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本公司仅对剩余部分 按本附加合同的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4 责任免除 因主合同列明的“责任免除”中的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生育医疗费用的,本公 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3 投保人的义务和权利
3.1 保险费的 交纳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本附加合同中载明。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于投保时一次交清或按本公司同意的其他方式交纳。
3.2 效力终止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合同效力自动终止:
(1)主合同效力终止;
(2)因本附加合同条款所列其他情况而终止。
4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4.1受益人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
益人。
除本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