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附加智富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2007)
2014-10-11 13:20:3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成本调整
4.3
附加了本附加险合同后,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的宽限期按照以下约定确
定。 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在每月结算日零时如果主险合同的保单价值不足以同 时支付主险合同及其附加险合同的保障成本,则自该结算日的次日零时起60 日为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的宽限期。 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 减您欠交的保障成本。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主险合同保险费,则 本附加险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宽限期
4.2
(1)保障成本
我们对本附加险合同承担的保险责任收取相应的保障成本,本附加险合同的 保障成本必须随主险合同的保障成本一起收取。本附加险合同年保障成本根 据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危险保额(见8.19)及风险程度决定。每千元危 险保额应收取的年保障成本见附表。如果根据被保险人的风险程度需要增加 年保障成本的,将会在保险单上批注。
(2)保障成本的收取 在每月结算日,我们按照该月的实际天数收取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障成本。每 日的保障成本为年保障成本的1/365。如果有欠交的保障成本,我们也同时收 取。我们每月收取保障成本后,主险合同保单价值按收取的保障成本等额减 少。
保障成本
4.1
x 如何收取保障成本
下列各项条款,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1)保险事故通知;
(2)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3)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4)未还款项;
(5)合同内容变更;
(6)联系方式变更;
(7)争议处理。
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7.4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1)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2)您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
效力终止
7.3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书上
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我们有权更正并根据被保险人的真实年 龄收取以后各月的保障成本。如果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险合同约定投 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7.4(3)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如果我们已收取的保障成本高于应收取的保障成本,且被保险人未发生 主险合同规定的保险事故,多收的保障成本将无息计入主险合同的保单 价值。如果被保险人已发生主险合同规定的保险事故,则多收的保障成 本无息随主险合同身故保险金退还给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3)如果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并且距保险事故发生时最近一次已收取的 保障成本低于应收取的保障成本,我们有权要求您补交该次的保障成本 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扣除您该次欠交的保障成本。
年龄错误
7.2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本附加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
龄为0周岁(指出生满28日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至55周岁。
投保年龄
7.1
{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您在犹豫期后可以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
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将已收取的本附加 险合同终止日之后的保障成本无息退还至主险合同保单价值,主险合同保单价 值按退还的金额等额增加。
合同解除
6.1
z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重大器官移植术
或造血干细胞移 植术
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
脏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 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 移植手术。
脑中风后遗症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
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日后,仍遗留下列 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见8.4);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见8.5);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见8.6) 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急性心肌梗塞
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须满足下列至
少三项条件:
(1)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
(2)新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