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信附加安逸住院补偿医疗保险B款(IHRBS)
2014-10-11 13:16:0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本附加合同须附加于主合同后始为有效。主合同的构成中与本附加合同相关的部分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内容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本附加合同的代码为IHRBS。
第二条 保险责任
一、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限内,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经本公司指定医院(见释义)的医师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时,则本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住院病房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公司指定医院住院,本公司将根据实际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以下四项费用的总和,按本条第二款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住院病房费用保险金,但最高不得超过保险单或合同批注上所载的“住院病房费用保险金每日限额”乘以实际住院天数(见释义),但若同一次住院(见释义)的实际住院天数超过九十天,仅以给付九十天为限。每一保单年度累积给付天数最高以一百八十天为限。
1) 床位费
2) 膳食费
3) 诊疗费
4) 护理费
2、 住院手术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公司指定医院接受住院手术(但活检、穿刺、造影等创伤性检查除外),则本公司将根据实际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以下三项费用的总和,按本条第二款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住院手术费用保险金,但同一次住院的最高给付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单或合同批注上所载的“住院手术费用保险金每次限额”。
1) 手术费
2) 麻醉费
3) 手术中所用的手术材料费及手术室设备使用费
3、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公司指定医院住院,本公司将根据实际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以下四项费用的总和,按本条第二款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但同一次住院的最高给付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单或合同批注上所载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每次限额”。
1) 药费
2) 治疗费:除一般治疗费外,还包括氧气费、监护费、震波费、介入费、透析费
3) 输血费:包括血液或血浆输注费、血液或血浆制品费用
4) 辅助检查费:包括化验费、检验(检查)费和摄片费
二、给付比例:
本公司根据被保险人每次住院治疗时以下情形确定当时的给付比例:
1、若被保险人未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见释义)且未以公费医疗(见释义)身份住院,则在扣除可依法律及政府的规定得到的补偿或可从其他福利计划或任何医疗保险计划中得到的补偿后,本公司给付剩余部分的70%;
2、若被保险人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身份住院,则在扣除可依法律及政府的规定得到的补偿或可从其他福利计划或任何医疗保险计划中得到的补偿后,本公司给付剩余部分的90%。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因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若续保,仍以第一个生效日为准)之前已患的疾病(或症状)或其 复发所致;
2、 因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天内被保险人所患的疾病(或症状)或其复发所致(续保本项不适用);
3、 主合同第三条第1-6项、第9-11项;
4、 被保险人因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缺陷、精神疾病、心身疾病所致;
5、 被保险人患性病(见释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抗体呈阳性)(见释义);
6、 美容手术和外科整形手术,牙齿护理或治疗(但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者除外);
7、 屈光不正之矫正治疗,义眼或助听器、义肢或其他附属品之装配;
8、 健康检查、疗养、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或心理治疗;
9、 怀孕(含宫外孕、葡萄胎)及其导致之并发症、流产及其导致之并发症或分娩(含剖腹生产)及其导 致之并发症(但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所致者不在此限);
10、不孕症、不育症、人工受孕、避孕、绝育手术及其导致之并发症;
11、被保险人作为器官捐献者实行摘除捐献器官手术而住院者;
12、被保险人因做变性手术而住院者。
第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第五条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相同。
第六条 受益人
除另有指定外,本附加合同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七条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本附加合同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