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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仑附加祥宁特别约定疾病保险

2014-10-11 11:34:5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复效

  在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投保人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投保人应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医院出具的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利息及其他未还款项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应付利息按本条款约定利率计算,但本附加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自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投保人和本公司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对于解除合同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时的现金价值。

  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附加险合同不能单独申请复效。

  第十九条 合同解除

  如投保人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1. 保险合同;

  2. 投保人身份证明;

  3. 保险费收据;

  4. 解除合同申请书。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在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二十条 合同终止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险合同自动终止:

  1. 主险合同终止;

  2. 主险合同办理减额交清;

  3. 投保人提出解除本附加险合同;

  4. 本附加险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第四部分保险理赔条款

  第二十一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0日内通知本公司。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约定疾病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

  1. 保险合同;

  2.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4. 由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及本附加险合同规定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5.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第二十三条 保险金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

  本公司作出核定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达成给付保险金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与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达成给付保险金协议后10日内,未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本公司除支付保险金外,会赔偿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数额不能确定的,将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给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第二十四条 诉讼时效

  被保险人、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五条 争议处理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附加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附加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六条 司法管辖

  本附加险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管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五部分释义

  1. 保险单年度: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或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本附加险合同生效对应日零时止为一个保险单年度。

2. 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根据交费方式确定)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