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附加安盈人生重大疾病保险
2014-10-09 12:38:4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染;
(8)遗传性疾病(见9.17),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9.18)。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 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责任免除
2.3
被保险人经医院(见9.10)诊断初次发生“重大疾病”,并且自确诊之日起28
日后仍生存,我们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 止。
重大疾病保险金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书上
年龄错误
8.1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8
您在犹豫期后可以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
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 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
及风险
7.1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7
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您与我们协商
并达成协议,在您补交保险费及其他未还款项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 合同。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附加险合同不得单独申请复效。
效力恢复
6.1
合同效力的恢复
6
本附加险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
值,您可以向我们咨询。
现金价值
5.1
现金价值权益
5
我们保留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的权利。
我们将根据本附加险合同计算费率所用的重大疾病发生率与实际情况的偏差程 度,决定保险费率是否调整。本保险的费率调整针对所有被保险人或同一投保 年龄的所有被保险人。 我们进行保险费率调整并向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后,您须按调整后的 保险费率支付续期保险费。
保险费率调整
4.2
本附加险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见9.19) 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必须随主险合同保险费一同支付,不能单独支付。
保险费的支付
4.1
如何支付保险费
4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
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 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原位癌;
(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恶性肿瘤
以下重大疾病是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制定了规范定义的疾病。
重大疾病
重大疾病是指被保险人初次发生符合下列定义的疾病,或初次接受符合下列定
义的手术。该疾病或手术应当由专科医生(见9.4)明确诊断。
9.3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
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等证件。
有效身份证件
9.2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
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周岁
9.1
释义
9
下列各项条款,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1)保险事故通知;
(2)宽限期;
(3)效力中止;
(4)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5)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6)未还款项;
(7)合同内容变更;
(8)联系方式变更;
(9)争议处理。
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8.3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1)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2)您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
效力终止
8.2
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