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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09 11:49:0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并不退还保险费。
对于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 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第十条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 责任。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 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一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1、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 以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 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2、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 面通知后,将及时在保险单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3、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且不得指定或变更被保险 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4、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5、除另有约定外,身故保险金以外的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6、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7、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8、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
益权。
第十二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本公司。 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需承担由于迟延通知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 检验等费用,因不可抗力导致的通知延迟除外。
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本公司, 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 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 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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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权益归属
被保险人所交保险费及其产生的各项权益,全部归属被保险人所有。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所交保险费及其产生的各项权益的归属由投保人确定。
第十四条 保险金申请
1、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理赔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身故保险金:(1)投保人证明及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2)申请人法定有效身份证明及与被保险人的关系证明;(3)公安部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或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4)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申请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5)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6)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2、全残保险金的申请 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理赔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全残保险金:(1)投保人证明及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2)申请人法定有效身份证明及与被保险人的关系证明;(3)被保险人法定有效身份证明;(4)本公司认可的医院和鉴定机构出具的残疾程度鉴定书;(5)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3、养老保险金的申请 申请人填写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养老保险金:
(1)投保人证明及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2)申请人法定有效身份证明;(3)被保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