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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龙附加豁免保费重大疾病保险

2014-10-09 11:29:2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偏差程度,决定保险费 率是否调整。本保险的费率调整针对所有被保险人或同一投保年龄的所有被保险 人。 我们进行保险费率调整并向保险监管机关备案后,您须按调整后的保险费率支付续

  期保险费。

  现金价值权益

  5.1 现金价值 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

  z合同效力的恢复

  6.1 效力恢复 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成

  协议,在您补交保险费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

  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附加合同的 现金价值。

  主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附加合同不得单独申请复效。

  {合同解除

  7.1 投保人解除合同

  的手续及风险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

  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 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8.1 效力终止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1)主合同效力终止;

  (2)主合同办理减额交清;

  (3)您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8.2 未还款项 如果您有欠交的保险费、保单贷款及利息或其它未还清款项,我们在退还现金价值 或返还保险费时会扣除上述未还款项。

  8.3 适用主合同 条款

  下列各项条款,适用主合同条款:

  (1)保险事故通知; (2)效力中止; (3)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4)年龄错误; (5)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6)合同内容变更; (7)地址变更;

  (8)争议处理。

  }释义

  9.1 保单年度 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生效对应日零时止为一

  个保单年度。此处生效对应日是指保险合同生效日在每年的对应日,如果该保单年 度末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保单年度末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9.2 保险费约定支付

  日

  保险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根据支付方式确定)的对应日。如

  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9.3 周岁 指按有效法定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

  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9.4 重大疾病 指符合下列定义的疾病:

  恶性肿瘤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 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 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 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原位癌;

  (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注); (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注:如果为女性重大疾病保险,则不包括此项。

  急性心肌梗 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须满足下列至少三

  塞 项条件: (1)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2)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3)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

  (4)发病90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

  脑中风后遗

  症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

  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 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

  以上。

  重大器官移

  植术或造血 干细胞移植 术

  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脏的

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 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