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信附加团体综合医疗保险(B款)
2014-10-08 11:29:1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手术和外科整形手术,牙齿护理或治疗(但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者除外);
14、屈光不正之矫正治疗,义眼或助听器、义肢或其他附属品之装配;
15、健康检查、疗养、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或心理治疗;
16、怀孕(含宫外孕、葡萄胎)及其导致之并发症、流产及其导致之并发症或分娩(含剖腹生产)及其导 致之并发症;
17、不孕症、不育症、人工受孕、避孕、绝育手术及其导致之并发症;
18、被保险人作为器官捐献者实行摘除捐献器官手术而住院者;
19、被保险人因做变性手术而住院者;
《附加团体综合医疗保险(B款)》2011年7月备案
20、被保险人因从事潜水(见释义)、跳伞、攀岩运动(见释义)、探险活动(见释义)、武术比赛(见释
义)、摔跤比赛、特技(见释义)表演、赛马、赛车、飞行等高风险运动。
第五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第六条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第七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载明于本附加合同中。
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的职业、年龄、社保状态等具体情况确定。
第八条受益人
除另有指定外,本附加合同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九条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
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 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第十条保险金申请
一、在申请本附加合同“住院医疗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由本公司指定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书、相关病历及出院小结原始件,各项住院费用的原始凭证及清单;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在申请本附加合同“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时,申请人应按门诊急诊日期先后顺序提出索赔,填写保险
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由本公司指定医院出具的病历、诊断证明、处方及医疗费用原始凭证;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三、在申请本附加合同“公共保额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
2、投保人证明文件及投保人同意被保险人使用公共保额的确认文件;
3、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4、由本公司指定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书、相关病历及出院小结原始件,各项住院费用的原始凭证及清单;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四、被保险人在医疗期间,如需配合使用自费医疗项目,必须向医院声明,将自费医疗项目在医疗费收据
《附加团体综合医疗保险(B款)》2011年7月备案
上分别列清,否则,本公司有权拒付不确定部分的医疗费用。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第十一条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二条危险变更的通知义务
被保险人由于业务范围、工作性质或其他变更,导致危险有显著增加或减少时,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应于
十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本公司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按危险变化的程度增收或退还本附加合同 未满期保险费,但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本公司依本附加 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所负保险责任自其职业或者工种变更之日起终止,并退还该被保险人的现金价值(见释 义)。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增加但未依前项约定通知而发生保险事
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