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附加豁免保险费保险(B)(2004)
2014-09-30 09:53:5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金额不包含保险期间不超过1 年的附加险的保险费。
2.2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的,我们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2)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9.5);
(3)被保险人自本附加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9.6)、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9.7),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9.8)的机动车(见9.9);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9.10)期间因疾病导致的;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3、如何申请豁免保险费
3.1 豁免保险费申请
在申请豁免保险费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豁免保险费申请
由投保人或主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受益人填写豁免保险费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因被保险人残疾要求豁免保险费的,须提供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根据本附加险合同“残疾程度表”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的资料或身体残疾程度鉴定书;
(4)因被保险人身故要求豁免保险费的,须提供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5)���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3.2 保险费的豁免
我们在收到豁免保险费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 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豁免保险费的协议后10 日内,履行豁免保险费责任;若我们在收齐相关证明和资料后第30 日仍未作出核定,除豁免保险费外,我们将从第31 日起按超过天数赔偿申请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按照我们公示的利率按单利计算,且保证该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 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豁免保险费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3.3 宣告死亡处理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失踪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按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豁免保险费责任,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申请人确知其没有死亡的,申请人应于知道后30 日内向我们退还已豁免的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的效力依法确定。
3.4 诉讼时效
申请人向我们请求豁免保险费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如何支付保险费
4.1 保险费的支付
本附加险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见9.11)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且必须随主险合同保险费一同支付,不能单独支付。
本附加险合同的交费期间与保险期间一致。
4.2 宽限期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附加险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60 日为宽限期。如果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在您补交主险合同和保险期间超过1 年的附加险合同当期应付保险费后,我们仍然会承担保险责任。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附加险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5、现金价值权益
5.1 现金价值
本附加险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咨询。
6、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6.1 效力中止
在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6.2 效力恢复
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后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您与���们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您补交保险费及其他未还款项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