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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仑健康360长期护理保险怎么样呢?

2014-09-30 09:34:5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第二部分 保障利益条款

  第六条 保险对象

  凡出生满30日至55周岁之间(含30日和55周岁)的身体健康者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七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一、疾病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日后,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在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日内,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无息退还所交的本合同和“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健康360定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数额之和,本合同终止。

  二、长期护理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原因丧失日常生活能力且持续至观察期结束,在观察期结束的次日,本公司按被保险人在约定的交费期内应交的本合同和附加险合同的全部保险费数额之和的115%一次性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且附加险合同效力同时终止。

  在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180日后,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丧失日常生活能力且持续至观察期结束,在观察期结束的次日,本公司按被保险人在约定的交费期内应交的本合同和附加险合同的全部保险费数额之和的115%一次性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且附加险合同效力同时终止。

  在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180日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丧失日常生活能力且持续至观察期结束,本公司无息退还所交的本合同和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且附加险合同效力同时终止。

  三��健康护理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满期日仍然生存,且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未满足本合同约定的长期护理保险金的给付条件、未满足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给付条件,则本公司将在本合同满期日,按照所交的本合同和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数额之和的115%给付健康护理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八条 责任免除

  因下述一种或多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丧失日常生活能力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日或者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醉酒,斗殴,故意自伤,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被保险人患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遗传性疾病;

  7. 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上述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8. 被保险人药物过敏、发生医疗事故或因非意外事故所致的整容;

  9.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0. 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包括但不限于潜水、跳伞、攀岩、探险、蹦极、飞行、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武术比赛、摔跤、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

  11.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2.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上述一种或多种情形身故或丧失日常生活能力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退还本合同和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的数额之和。

  第九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为20年,本公司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起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条 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双方协商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二、本合同的保险费按照基本保险金额和约定的费率标准确定。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投保人应按保险费约定交纳日交纳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第十一条 保险费率调整

  本公司保留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的权利。

本公司将根据本合同厘定费率所用的发生率与实际情况的偏差程度,决定是否调整保险费率,并向保险监管机关备案。保险费率的调整针对所有被保险人或同一类别的所有被保险人。本公司进行费率调整后,投保人须按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