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C)
2014-09-30 09:31:4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加险合同计算费率所用的重大疾病发生率与实际情况的偏差程度,决定保险费率是否调整。本保险的费率调整针对所有被保险人或同一投保年龄的所有被保险人。
我们进行保险费率调整并向保险监管机关备案后,您须按调整后的保险费率支付续期保险费。
现金价值权益
5.1现金价值
本附加险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咨询。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6.1效力中止
在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6.2效力恢复
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您与我们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您补交保险费及其他未还款项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附加险合同不得单独申请复效。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7.1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您在犹豫期后可以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如果您和我们签订的保险合同中有附加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且其保险责任约定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不会减少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则必须申请将该附加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和本附加险合同同时解除。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8.1年龄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书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险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8.5(3)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扣除您欠交的保险费。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8.2未还款项
我们在豁免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交保险合同的保险费或其他未还清款项,您应先补交上述欠款及应付利息。应付利息按本条款约定利率(见9.21)计算,但本附加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如果本附加险合同的主险合同为万能保险或投资连结保险,并且主险合同当期应交期交保险费未支付,您应先支付该期保险费。
8.3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经您和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附加险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附加险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和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对于已豁免保险费的主险合同或附加险合同,如果是万能保险或投资连结保
险,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您不得变更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的期交保险费、交费年期,如果不是万能保险或投资连结保险,您不得变更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交费年期、档次等。
8.4效力终止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1)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2)主险合同办理减额交清;
(3)您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
8.5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下列各项条款,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1)保险事故通知;
(2)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3)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4)联系方式变更;
(5)争议处理。
释义
9.1周岁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9.2有效身份证件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等证件。
9.3重大疾病
重大疾病是指被保险人初次发生符合下列定义的疾病,或初次接受符合下列定义的手术。该疾病或手术应当由专科医生(见9.4)明确诊断。
以下重大疾病是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