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仑健康360长期护理保险(A款)
2014-09-29 14:02:2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会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五条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本合同第四条和第十六条中规定���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部分 保障利益条款
第六条 保险对象
凡出生满30日至55周岁之间(含30日和55周岁)的身体健康者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七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一、 长期护理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原因丧失日常生活能力且持续至观察期结束,在观察期结束的次日,本公司按被保险人在约定的交费期内应交的本合同保险费数额的115%(如果投保人同时投保“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健康360定期重大疾病保险(A款)”(以下简称“附加险”),且附加险合同在本保险金给付前未失效的,则按照投保人在约定的交费期内应交的本合同和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数额之和的115%)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在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180日后,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丧失日常生活能力且持续至观察期结束,在观察期结束的次日,本公司按被保险人在约定的交费期内应交的本合同保险费数额的115%(如果投保人同时投保附加险且附加险合同在本保险金给付前未失效的,则按照投保人在约定的交费期内应交的本合同和附加险合同的全部保险费数额之和的115%)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在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180日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丧失日常生活能力且持续至观察期结束,本公司无息退还所交的本合同保险费(如果投保人同时投保附加险且附加险合同在本保险金给付前未失效的,本公司同时无息退还所交的附加险合同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二、 疾病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日后,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如果投保人同时投保附加险的,则按保险金额扣除应当给付的附加险合同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在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日内,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无息退还所交的本合同保险费(如果投保人同时投保附加险且附加险合同在本保险金给付前未失效的,本公司同时无息退还所交的附加险合同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三、 健康护理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满期日仍然生存,且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未满足本合同约定的长期护理保险金的给付条件,本公司按下述不同情况分别给付健康护理保险金:
第一种情况:如果投保人同时投保了附加险,且附加险合同在本保险金给付前未失效,且在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未满足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给付条件,则本公司在本合同期满日,按照投保人在约定的交费期内应交的本合同和附加险合同的全部保险费数额之和的115%给付健康护理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二种情况:如果投保人未投保附加险,则本公司在本合同期满日,按照投保人在约定的交费期内应交的本合同保险费数额之和的115%给付健康护理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八条 责任免除
因下述一种或多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丧失日常生活能力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