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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附加健享人生住院费用医疗保险(B)

2014-09-29 13:49:1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见7.34)。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6.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附加险合同时,我们会向您说明本附加险合同的内容。对本附加险合同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会在投保书、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险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附加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对于本附加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会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6.2年龄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书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险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6.3险种转换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不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请您及时将本附加险合同转换为“平安附加健享人生住院费用医疗保险(A)合同”。

  如果您按时向我们支付保险费,自您申请转换本附加险合同的下一个保单周年日起,“平安附加健享人生住院费用医疗保险(A)合同”开始生效,本附加险合同效力同时终止,本附加险合同的投保书、相关的投保文件、批注等将继续有效。

  “平安附加健享人生住院费用医疗保险(A)合同”转换生效时,

  (1)无犹豫期和等待期;

  (2)仍适用本附加险合同的保证续保期间,保证续保期间将继续计算,已经过的期间不再重新计算。

  6.4效力终止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1)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2) 主险合同办理减额交清;

  (3) 您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

  6.5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下列各项条款,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1)合同内容变更;

  (2)联系方式变更;

  (3)争议处理。

  释义

  7.1社会医疗保险

  本附加险合同所称的社会医疗保险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疗救助等政府举办的基本医疗保障项目。

  7.2周岁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7.3有效身份证件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等证件。

  7.4住院

  指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而入住医院的正式病房进行治疗,并正式办理入出院手续,不包括入住门诊观察室、家庭病床、其他挂床住院及不合理的住院。

  7.5意外伤害

  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7.6医院

  指在本附加险合同中列明的定点医院��我们保留变更定点医院的权利。定点医院发生变更时,我们会通知您,您也可以通过我们的服务电话或网站查询。

  7.7每次住院

  指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住院治疗,自入院日起至出院日止之期间;但如果因同一原因再次住院,且前次出院与下次住院间隔未超过30日,视为同一次住院。

  7.8医疗费用

包括床位费(见7.9)、